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刑终23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延安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淮安市清浦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清浦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溧阳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XX究所工程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广陵区XX(户籍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A,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睢宁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工,住徐州市睢宁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男,1979年9月1日出生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于苏州市张家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张家港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盱眙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南京市六合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南京市六合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系B之妻),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A,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福州市平潭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A,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福建省泉州分公司职工,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C、D、E、F、G、H、I、J、K、L、M、N、O、P、Q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9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A、B、C、D、E、F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4年3月起,明知广州一女子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予以购进,通过其QQ昵称为“幸福人生”、“美好未来”、“完美人生”等7个QQ号在网上进行销售,截至2015年7月29日,合计已销售“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770盒,民警在其家及门市扣押952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经大连市XX认定:A在网上销售的及在其家中、门市扣押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二、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7月23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2.75元每盒的价格向A购买40盒,在其经营的位于徐州市解放南路祥悦大厦楼下桔色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2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三、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3月9日、7月3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2元左右的价格向A购买220盒,在其经营的位于苏州太仓市XX门市内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39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1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四、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5月6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2.5元的价格向A购买了80盒,在其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XX成人用品店内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A门市现场扣押1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1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五、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7月13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3.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A购买了20盒,被其放在本人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内进行销售,民警在其门市扣押了8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2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六、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6月24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2.75元的价格向A购买12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内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27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七、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7月18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先后八次以每盒3元左右的价格向A购买62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43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八、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6月7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3.5元的价格向A购买2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对外出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1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九、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1月23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4元的价格向被告人A购买2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内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17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A、被告人B、C销售假药 被告人B、C夫妻明知被告人D销售的“E”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于2015年7月28日,以每盒3.5元的价格向A购买40盒,在其各自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对外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A、B门市及家中扣押37盒,经大连市XX认定:A、B放在门市及家中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十一、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6月1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4元的价格向A购买4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13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十二、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3元左右的价格向A购买10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1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2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十三、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分别于2015年6月15日、7月19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3.5元的价格向A购买80盒用于网上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52盒,经大连市XX认定:A在自己住处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十四、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于2015年6月23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3.5元的价格向A购买6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21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十五、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7月27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以每盒3.5元左右的价格向A购买6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及家中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扣押41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家中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十六、被告人A销售假药 被告人A分别于2014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5月4日、6月12日,明知被告人A向其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仍先后四次以每盒4元的价格向李购买170盒,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其门市扣押54盒,经大连市XX认定:A放在门市销售的“万艾可”枸橼西地那非片,应以假药论处,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A、B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大连市XX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B、C、D、E、F、G、H、I、J、K、L、M、N、O、P、Q明知是假药,购进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A、B共同销售假药,系共同犯罪,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A、B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C、D、E、F、G、H、I、J、K、L、M、N、O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人性化,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七、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九、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一、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十二、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三、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十四、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五、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六、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七、被告人A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十八、禁止被告人A在一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原判量刑过重;
身体不好,不适宜长时间关押,请求对其减轻刑罚, 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其为初犯、偶犯对其改判缓刑, 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主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过重,罚金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除此以外,其辩护人还提出A符合缓刑的条件,请求改判缓刑, 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量刑过重, 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量刑过重,A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另外,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的销售金额一审判决并未查实,罚金刑应该参照销售金额, 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量刑过重,证人A并不认识,其婆婆的名字叫A,其辩护人提出:A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XX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原判决认定事实所列举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时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对原判认定的本案事实,XX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侦查、起诉、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均供认不讳,并且供述内容亦可有相关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的佐证,足可认定,2、对本案销售金额的认定及罚金刑的适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3、原判对诸上诉人的量刑已经综合考虑了其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量刑恰当,4、原判将证人“A”即B的婆婆名字错误书写为“C”,不影响对A销售假药事实的认定,故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A、B、C、D、E、F、原审被告人G、H、王忠明、I、J、K、L、M、N、O、P明知是假药,购进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原审被告人A、B共同销售假药,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A、B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A、B、C、D、E、F、G、H、I、J、K、L、M、N、O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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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张XX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住博罗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董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后新X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新02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后新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X出庭履行法律监督,上诉人后新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释义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
一、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
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
律师观点分析A、B等与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北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A,男,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唐山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唐山市XX医院, 住所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
一、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标准是如何样的1、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标准是这样的: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004民初473号 原告A,男,1965年7月出生, 原告A,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A,黑龙江XX律师, 被告A,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A,黑龙江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原告B与被告C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推销复方止喘康胶囊等药品,还称药品为祖传秘方,就是没有经过国家批准,专治老年人止喘的药品。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06月27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安县康复药房经营参与人,刘某某在明知这些药是假药的情况下,仍然采购并销售。刘某某共计采购假药300余瓶,价值3000余元,获利5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0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徐某、吴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锡法刑初字第0031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 辩护人陆耀忠,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 辩护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男, 辩护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619号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