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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明知祖传秘方复方止喘康胶囊为假药,依然采购并在其经营的药房和卫生室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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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明知祖传秘方复方止喘康胶囊为假药,依然采购并在其经营的药房和卫生室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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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推销复方止喘康胶囊等药品,还称药品为祖传秘方,就是没有经过国家批准,专治老年人止喘的药品。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06月27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安县康复药房经营参与人,刘某某在明知这些药是假药的情况下,仍然采购并销售。

刘某某共计采购假药300余瓶,价值3000余元,获利5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06月02日生,大专文化,成安县某某卫生室负责人。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该药房销售的复方止喘康胶囊及风湿活络胶囊为假药的情况下,仍然采购并放到其门诊对外销售。

林某某共计采购假药8瓶,价值80余元,获利14元。

 

【庭审意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销售的药品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及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在销售人员无任何从事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予以进购而后销售。

 

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刘某某告知进购的药品无国药准字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将药品出售给他人,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以案说法】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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