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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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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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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在明知药物销售方式异常、供货渠道不正规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将从李某某处(另案处理)购得的肾宝片等药物存放于x县x街x号x烟酒店内进行销售,共销售六、七十盒,销售得款1300余元。

2019年6月10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县x街x号x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查获并扣押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的药物17种,经鉴定,其中肾宝片等14种药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非法添加的物质相符,属于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成分。

2020年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点评】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其所销售的药物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不正规的情况下予以销售,经鉴定所销售药物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即含有西地那非,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因此,公诉机关所提出主刑部分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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