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在明知药物销售方式异常、供货渠道不正规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将从李某某处(另案处理)购得的肾宝片等药物存放于x县x街x号x烟酒店内进行销售,共销售六、七十盒,销售得款1300余元。
2019年6月10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县x街x号x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查获并扣押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的药物17种,经鉴定,其中肾宝片等14种药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非法添加的物质相符,属于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成分。
2020年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点评】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其所销售的药物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不正规的情况下予以销售,经鉴定所销售药物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即含有西地那非,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因此,公诉机关所提出主刑部分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予以采纳。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晓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 年 9 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上门送货和购买的方式购进“极品伟哥”5 盒、“红钻伟哥”30 瓶、“德国小钢炮”三种壮阳类保健品。在明知购进的这三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1、被告人2于2017年,在本经营计生用品店期间,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同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2在该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男青年“伟哥”2盒、“威哥王”2盒。后被查获,从该店缴获“RedcialisVIAGRA”、德国黑金刚”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一宗。2017年7月5日,被告人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男青年购买的“伟哥”、“威哥王”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属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参考(刑法第144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朱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此罪名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司法解释‖大竹县刑事律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是什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如下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为以下几点:1、在销售、生产的商品中加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仍然进行销售的;2、商品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应予以立案。3、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仍然提供给屠宰厂等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规定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生产、销售有毒、有
律师观点分析指控石桂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取保侯审后判缓刑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同一案件主犯判五年,从犯会判多久呢?杭州刑事案件律师v:zhangtao1982830同一案件主犯判五年,从犯会判多久?那么又该如何区分呢? 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从犯的量刑:从犯应对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