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朱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此罪名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恳请法院能考虑这一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
二、被告人朱某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比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朱某是文盲,生产、培育绿豆芽是由其被告人刘xx全权负责的,刘xx也从不让妻子朱某过问,销售渠道也是刘xx一人负责的,刘xx只安排她负责销售绿豆芽。
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比较小,是从犯。第二,被告人朱某不知道自己家生产的绿豆芽不能食用,食用之后对人体具有多大的危害。
被告人朱某在口供也多次提到,自己与家人也吃同样的绿豆芽,如果能意识到那些豆芽不能食用的话,她自己与家人就不会食用,更不会对外销售。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朱某知道被告人刘xx在生产绿豆芽中添加了有害的非食品物质,她没有阻止被告人刘xx生产有危害的绿豆芽,而是为了牟利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继续销售有危害的绿豆芽,其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故其主观恶性不大,应酌定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两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比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三、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11.1130元的销售金额有异议。理由如下: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11.1130万是被告人20XX年至20XX年X月期间的销售总金额,而非起诉书中提到的20XX年至20XX年的销售总金额。
扣除20XX年的2万多的销售金额,20XX年至20XX年的实际销售金额为9万多,而非11.1130万元。第二,20XX年XX月XX日之前,卫生部在2007年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写明AB粉(6-苄基腺嘌呤)是可以作为添加剂用于生产绿豆芽的,每公斤绿豆芽的AB粉残留量不超多0.2毫克即可。
至于被告人20XX年XX月X日之前生产的绿豆芽,是否已经超标已经无从查证,除非公诉机关有证据证明该期间生产的豆芽已经超标,否则辩护人有理由相信被告人该期间销售的绿豆芽是不是问题豆芽。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20XX年初至20XX年的销售金额有问题,应该在9万多元的基础上再扣除20XX年XX月XX日之前的销售金额才更合理。
四、被告人销售的绿豆芽被人食用之后,没有造成致人损害、死亡等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相比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致人失明、地沟油致人死亡、假奶粉致婴幼儿无法正常发育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而言,被告人只为牟利而销售的问题绿豆芽,至今没有发生被人食用后的致人损害、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朱某系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对此,被告人朱某已经悔罪、认罪。对已经食用她家销售的有毒、有害的绿豆芽的消费者们深表歉意。另外,被告人家中还有一个年幼的女儿需要照顾以及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希望合议庭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无法挽救的犯罪分子,相反对于一个没有任何文化基础的农村妇女,考虑到她初衷只是为了生计、有悔罪、认罪良好态度、主观恶性小、销售金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初犯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家中还有年幼的女儿以及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等情节,希望合议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酌定减轻处罚被告人。
量刑方面,就本案中被告人的一些具体情况而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被告人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辩护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
唐XX 律师
20XX年XX月X日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
在有需要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网站找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参考(刑法第144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晓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 年 9 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上门送货和购买的方式购进“极品伟哥”5 盒、“红钻伟哥”30 瓶、“德国小钢炮”三种壮阳类保健品。在明知购进的这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司法解释‖大竹县刑事律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是什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如下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为以下几点:1、在销售、生产的商品中加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仍然进行销售的;2、商品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应予以立案。3、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仍然提供给屠宰厂等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规定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生产、销售有毒、有
律师观点分析指控石桂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取保侯审后判缓刑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8)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魏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筱、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蒋刘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3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什么情形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量刑的浅析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