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甲对王某所种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原告王某遂向洮北区人民法院请求:
1、确认三跃村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2、确认王甲对王某承包的土地无承包经营权。王甲答辩称其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中享有五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王甲1975年1月25日结婚,由于其丈夫是军人,故户口仍在王某家。1982年,三跃村发包土地时,王甲与王某一家系同一家庭成员,5口人承包5.4亩地,人均1.08亩,承包户户主为王某。王甲的户口于1992年1月迁入白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某家承包4.82亩土地,并于2005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没有记载王甲。
王某于2010年10月死亡,被申请人由王某变更为其妻何某、其子王大、王小。
一审法院判决:1、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王甲对王某承包的土地不享有1.08亩承包经营权。白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王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白城中院再审后判决:1、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009年12月吉林高院裁定驳回王甲的再审申请。
2012年6月吉林高院提审后判决:1、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原再审民事判决;2、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王甲对王某承包的土地是否享有1.08亩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判决撤销了吉林高院的再审判决和白城中院再审判决,维持白城中院的二审判决。
【律师评析】
王甲作为城市居民,在二轮土地延包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王甲于1992年1月将户口从王某家迁至白城市新立派出所辖区内落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见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能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认定,上述规定应当成为认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甲是否对王某家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此时王甲的户口已经迁入设区的市,成为城市居民,因此不应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仍依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单位。延包的含义是只丈量土地,不进行调整。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王甲此时已不是王某家庭成员,在二轮土地延包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王某起诉是因为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确认王甲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中享有0.96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裁决书中有如不服裁决,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的内容。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另外,王甲并未请求当地村委会另行向其发包土地,而是主张在王某一家承包的土地中,享有1.08亩承包经营权。
故对于上述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不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XX与被告王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693138.5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
取得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方式如何规定取得“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意投标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农业生产者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信息,列出招标条件,由各有意承包的农业承包经营者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二、申请仲裁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决纠纷。三、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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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郭某一直在地级市做生意。5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8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6万元,一次性付清。2007年郭某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村委会认为郭某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郭某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
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怎样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3)仲裁。如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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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因为土地的性质不同,所以针对不同土地的政策也不同。如果土地的权属发生了纠纷,那么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但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纠纷,那就不适用上述的规则,这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别?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窦先生与邻居王先生因为承包地的边界发生了纠纷,于是窦先生向镇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权。2019年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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