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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与B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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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与B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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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关于A与B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初字第0161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A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兴办常德市XX,因被告喜好打牌赌博,无心经营养殖场生意,原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协议离婚,特别约定猪场归女方所有,作为原告方日后的生活来源,被告不仅不协助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更是长期霸占养殖场内的房屋,原告迫于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常德市XX归原告所有,并及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

2、责令被告腾出常德市武陵区XX内房屋,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1、《离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27日登记离婚;

2、《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XX生猪养殖场归女方所有;3、常德市武陵区XX生猪养殖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常德市XX证明,拟证明兴明生猪养殖场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A合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系兴明生猪养殖场住所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 被告A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离婚协议系出于原告的诱惑而写,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离婚的目的是想要得到国家的安置房,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对于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被告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系在原告的诱惑下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所签署的,系双方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共同约定,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到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1日,原被告共同兴办了常德市XX,并在常德市XX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27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猪场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对生猪养殖场办理变更登记,并长期居住于养殖场生活区的房屋内,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份《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共同签署的,双方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了共同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份《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该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诱惑下而写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猪场归女方所有”,经本院庭审查明,“所有财产”指除兴明生猪养殖场之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猪场归女方所有”系双方对离婚后A生猪养殖场的归属作出的特别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占有该养殖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该予以返还,因此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享有常德市XX的所有权;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常德市XX内房屋,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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