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关于A与B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初字第0161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A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兴办常德市XX,因被告喜好打牌赌博,无心经营养殖场生意,原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协议离婚,特别约定猪场归女方所有,作为原告方日后的生活来源,被告不仅不协助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更是长期霸占养殖场内的房屋,原告迫于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常德市XX归原告所有,并及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
2、责令被告腾出常德市武陵区XX内房屋,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1、《离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27日登记离婚;
2、《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XX生猪养殖场归女方所有;3、常德市武陵区XX生猪养殖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常德市XX证明,拟证明兴明生猪养殖场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A合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系兴明生猪养殖场住所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 被告A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离婚协议系出于原告的诱惑而写,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离婚的目的是想要得到国家的安置房,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对于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被告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系在原告的诱惑下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所签署的,系双方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共同约定,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到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1日,原被告共同兴办了常德市XX,并在常德市XX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27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猪场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对生猪养殖场办理变更登记,并长期居住于养殖场生活区的房屋内,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份《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共同签署的,双方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了共同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份《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该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诱惑下而写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猪场归女方所有”,经本院庭审查明,“所有财产”指除兴明生猪养殖场之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猪场归女方所有”系双方对离婚后A生猪养殖场的归属作出的特别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占有该养殖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该予以返还,因此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享有常德市XX的所有权;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常德市XX内房屋,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张XX,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曾XX,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张XX,男,1983年4月5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良民,男,193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盛,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赪,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A与西峡县XX为教育机构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汉族,生于2009年9月24日, 法定监护人A,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0日,系原告A母亲,是A的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XX(个体),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A与被告西峡县XX(以下简称
律师观点分析马玉竹因与白彩娟、王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8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X,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徐金玲,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彩X,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冯霞,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跃X,男,19
律师观点分析曹秀英与陈建军、陈建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民终字第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沙飞(受三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英。 委托代理人钱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军、陈建萍、陈燕因与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47609)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甲对王某所种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原告王某遂向洮北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三跃村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2、确认王甲对王某承包的土地无承包经营权。王甲答辩称其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中享有五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王甲1975年1月25日结婚,由于其丈夫是军人,故户口仍在王某家。1982年,三跃村发包土地
律师观点分析A票据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482刑初37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江苏金坛人,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A,江苏XX实习律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票据
律师观点分析魏XX与兰XX、魏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0524民初260号原告魏XX,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周XX,甘肃XX律师XXX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兰XX,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武山县地税局职工。被告魏X,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居民。
律师观点分析A、B等与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北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A,男,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唐山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唐山市XX医院, 住所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与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1民初2392号 原告:王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关于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龚建桥、黄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青山执字第0010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铁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同,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龚建桥,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男,1956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55年生,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1,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邱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林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周X,女,2011年3月1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爱X,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蒋月X,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律师观点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孝友、鲁守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邳商初字第06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葛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永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广旭,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孝友,居民, 被告鲁守荣,居民,
律师观点分析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X阳某业有限公司支付张X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5691.18元(职工破产债权确认);2.本案诉讼费用由XX阳某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张X进入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工作,XX阳某业有限公司系吉林某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0月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将张X调至XX阳某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原告:廖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某2,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敬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
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第三人田X3、陈X、吕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第三人陈X、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2、第三人田X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