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关某1、关某2与被告关某3系兄妹关系,1984年在XX市以户为单位9口人分得枣X地3.79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个人份额均等并对该地块使用至今。
2017年5月4日,在关某1、关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关某3将枣X地3.79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租赁给了被告王某X,租赁期限为长期,租赁价格为每亩22万元,租赁费一次性支付,共计85万元。
被告关某3租赁给被告王某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原告一家9口人的,二原告占九分之二份额,应分得租赁费18.89万元。
律师分析
2017年8月份,原告关某1、关某2通过朋友找到了我,希望我能给予他们法律上的帮助。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已婚妇女或离婚的妇女,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向二原告了解到,其二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且二人出嫁后村集体一直为二人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告诉二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分得相应份额的承包权经营收益。
但是,当我问及二人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证据以及关某3实际取得款项的证据时,二人只告诉我,村里的老百姓都知道这事,手头暂时没有任何证据。
我告诉二人打官司是需要证据的,没有证据法院可能不予立案,即便立案了也有败诉的风险,所以现在首要的问题是及时组织证据,二人采纳了我的建议,并当日委托我代理此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和关某1 、关某2一起来到村里组织证据。首先,我们需要组织,二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我让二原告找到各自的户口本,复印了户口页证明自己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有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之后,我们来到村委会了解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情况,我们得知,二原告的土地由村小队管理,我们有找到参与当年参与分地的小队会计关红X,会计关某某向我们出具了二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各占九分之一份额的证明并交给了我们村小队的《地亩账》。
其次,我们需要组织关某3已经将XX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证据。经我们向本村村民了解,关某3将一家九口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本村村民王某某,但当时只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原件由王某某持有。
另外,我们了解到,关某3和地邻张某某、李某某三家地块相连,于2017年5月份,三家一起转让给了王某某且三家的地块的转让价格一致,均为22万元一亩,同样,合同原件由王某某持有。
于是,我们向地邻张某某、李某某调取了证言,证明了关某1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事实以及转让的价格。再次,我们需要取证证明关某3已经从王某某处取得转让款的事实。
我们找到了关某1、关某2、关某3的叔叔关XX,希望通过关XX和关某3协调,让其给二原告一部分转让款,我们在谈判中,以录音的方式取得了关某3和其配偶认可已经收到转让款的事实。
至此,我们取得了该案的初步证据,我们组织这些证据后,顺利立案并很快安排开庭了。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证据,但是大部分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这些证言证据产生法律上的效果,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询问,于是,我们在开庭前几日,通过法院联系证人,要求他们出庭作证。
但是就在开庭的前一天,被告关某3知道证人要出庭作证,到所有的证人家进行了骚扰、威胁,所以在开庭当天所有证人未出庭作证,造成了我们证据在效力上存在缺陷,使案件陷入了不利的境地。
得知证人未出庭的原因后,我们及时告知了主办法官。我又查看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去村里调查此事。
一开始法院不同意去,经过我们多次努力,不断向法院阐明事实的原委,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终于同意下村核实此事。我们带着法官来到了某某村,一一拜访了村小队会计、原村支书、地邻等证人。
通过这次法官进村核实,进一步确认了我们起诉的事实依据。这次调查后,我们又申请了调查令,向农业局、档案馆调取了相关证据,进一步印证我们主张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我们提交的《地亩账》、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通话录音、协议书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证实被告关某3将涉案土地以每亩22万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告王某某并收取了租赁费的事实,依法支持了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在2017年的元旦前夕收到了本案的胜诉判决。
办案感悟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即便有法律依据也有可能败诉。本案纠纷中,虽然规定了二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没有严密的证据组织是不会取得胜诉结果。
2、律师办案不仅是要比当事人多证据意识,更多的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帮当事人取得证据,在取得证据困难时,还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二、申请仲裁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决纠纷。三、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二、申请仲裁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决纠纷。三、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3)仲裁。如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
【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
【案例六】郭某一直在地级市做生意。5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8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6万元,一次性付清。2007年郭某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村委会认为郭某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郭某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
如果同意永久退出土地,每亩每年能补偿1000元,一共补偿30年,也就是3万元/亩,另外,长期退出承包地的,也会有补助,每亩每年能补850元,一共补偿14年,也就是1.19万/亩。(当然这个补偿金额,根据地方区域不同,会有浮动。)
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怎样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郑先生和爱人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手中积攒了些积蓄,两人合意准备改善一下住房条件,通过精挑细选遂在2016年6月19日与国内知名开发商签订购买房屋的合同,并且特意挑选了顶层。在夫妻两人欢喜等交房时,发现所购房屋顶层建有消防水箱,正处于客厅的正中央,两人看到此情形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简直有如晴天霹雳。两人多次找开发商沟通此事情,甚至借助媒体的介入,均是无功而返。 在两人最无助的时候,找到了河南光法律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二、申请仲裁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决纠纷。三、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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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怎么解决1、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2、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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