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
案件概述 女方称:男方婚后经常为琐事与其吵打,对其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故现要求与男方离婚。
男方称: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法律分析认为:女方、男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两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女方诉称男方有家庭暴力未有证据提供,不予采信,现双方分居生活较短,双方只要互相改正不足,还有和好可能,故女方诉请离婚,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合伙协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比较普遍地经营方式,有的合伙人之间签有合伙协议,而有的合伙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于本案中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就不好调处。因个人合伙较为松散,管理存在不规范,不严谨,合伙过程中,相关会计账目含糊不清,时间久了造成合伙人之间存在嫌隙,互不信任,对一方支出的部分账目不认可,最后对簿公堂,双方证据仍然不充分。本案中同样为合伙协议纠纷,
答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告伍某某诉答辩人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谨供贵院裁判时参考: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请贵院予以认定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第一,答辩人系保险合同中善意的一方。该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6月15日,在合同生效之前,原告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多
上海市徐汇区张某与王某邻里纠纷调解案【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邻里纠纷;上海市徐汇区;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噪音扰民【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05-21【矛盾纠纷类型】邻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家住某小区10楼,退休在家。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一直被噪音困扰。白天经常听到“砰砰”的关门声,有时还有跑跳和弹琴的声音。夜深人静时也常常被巨大的声响惊醒,严重影响晚间休息,张某妻子为此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上诉人:陶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褚某与卫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夫妻双方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起婚姻纠纷案中一场婚姻危机,被人民调解员柔性化解,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中的特殊价值。本案在婚姻纠纷中有一定代表性。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褚某与卫某步入婚姻殿堂,这原本是二人幸福美满生活的开始,不料婚姻生活仅仅持续了半年,夫妻二人就因家庭琐事面临婚姻危机。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当事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与秦皇岛市债权登记运营中心债无忧(以下简称“债无忧”)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债无忧代为催收到期债权,双方约定佣金收取方式为成功后收取,收取金额为被告所追回的本金的35%,若原告的权益未得到保障或欠款未追回,被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男,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简某,男,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邓某、简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原告:廖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某2,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敬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
律师观点分析(2021)苏0981民初1565号原告:纪XX,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鄢XX,上海XX实习律师。被告:朱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何XX,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原告纪XX与被告朱X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某,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接春,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负责人:傅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X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戴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1)豫108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张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应予撤销。一审中,王某提交的建房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张某消极怠工,不履行建房义务,是此次纠纷的主要责任方。王某提交了收到条以及微信转账,可以证明就建房王某已经支付了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余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海海事法院依据(2017)桂72民初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事实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于2010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7日生育婚生子李博,2014年9月24日生育婚生女李雅涵。2019年7月24日,原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卖成500000元,卖房后偿还了债务100000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原则上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分割房产出售款50万元。二、代理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某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晋中某公司开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权利人提示付款被拒。咨询了律师后及时在主张权利的有效期内提起了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作为原告的北京某公司支付全部汇票款项及利息。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取得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则就需要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就该种法律关系办理结算,汇票的金额有误异议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甲对王某所种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原告王某遂向洮北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三跃村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2、确认王甲对王某承包的土地无承包经营权。王甲答辩称其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中享有五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王甲1975年1月25日结婚,由于其丈夫是军人,故户口仍在王某家。1982年,三跃村发包土地
[裁判摘要]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公民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劳务费用,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公民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业务或者辩护业务,收取诉讼劳务行为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孙某(曾用名孙*超)。 被告张某。 原告孙某与被
律师观点分析一、《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