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被女主人强制猥亵:是维护权利?还是刑事犯罪?一、盗窃未成功,女子用私刑【案情介绍】黄女士已经42岁,却仍然单身,这天恰逢生日 ,就和朋友一起喝酒庆祝一下,结束时已是深夜12点。
黄女士刚到家门口,发现门竟然开着,借着酒胆悄悄进入房间,发现一名20岁左右男子正在她家里翻东找西,黄女士见状,拿起绳子从背后将其捆住,身材瘦弱的小偷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不一会,就被黄女士给绑了起来。
按照常理,一个单身女人抓住小偷,应该立即报警才对。
然而,黄女士却没有报警,而是将小偷绑在家中,慢慢欣赏起来,单身已久的黄女士看着这名男子长相俊秀,竟强行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后才将其放走。
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东西没偷成,竟然还失了身,在离开黄女士家后,男子越想越憋屈,纠结一会还是选择了报警。
(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二、男子来盗窃,竟然被猥亵世界之大,真的无奇不有。
大多数案例都是男子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最终被判强奸罪,却很少遇到女性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
不过,夜路走多了,总有遇到鬼的时候。
这不,上述男子总邹夜路,不就遇到鬼了,被动“失身”了。
这里,二人均涉嫌犯罪了,只是罪名不同罢了。1、男子涉嫌盗窃罪。所谓“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般盗窃,需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较大”一般应该在2000元左右,各省根据经济水平不同,会有不同的规定。
而上述案例中,进入黄女士家中偷东西,属于“入户盗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入户盗窃”,就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多少。
《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是如此规定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黄女士则涉嫌强制猥亵罪。
所谓“猥亵罪”,就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
一般来说,所谓“猥亵”,则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不过,这仅仅是针对妇女和儿童来讲的,至于针对男性的猥亵,则应该包括强行发生性关系在内。
因为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的仅有“猥亵妇女”,而不是“猥亵他人”,尽管只是两个字的区别,但是意义却有天壤之别。
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如果男性被人强行猥亵了,根本没有地方说理,更没有法律能够帮助这个男性维护权利。
幸亏最新《刑法》修改了两个字,才算在这件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女子犯法与男子同罪。
《刑法》第237条关于猥亵罪,是这样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维权需合法,私行用不得现实中,违法现象无处不在。
生活中,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个人风格的问题,其实还涉及法律问题,稍有不慎,可能就涉嫌犯罪了。1、不经历风雨,就不会见到彩虹。
那么,不付出辛苦的劳动,就不可能得到胜利果实。只想着不劳而获,是不可能有前途,也不可能有出路的。
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小偷,不仅没能收获到胜利果实,而且经历了终生难忘的屈辱。
这大概是走捷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可见想要有出路,还是要靠勤劳的双手。2、维权需合法,违法有代价。上述案例中,黄女士本来是受害者,不料仅仅是一念之差,竟然导致自己成为了犯罪者。
刑法不是做生意,并不是说别人犯罪了,我们就可以对别人实施犯罪行为。
因为我们是文明社会,不是古代的野蛮社会。
古代野蛮社会讲究的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对方用什么样的手段对我们,我们就可以用同样的手段对付他们。
不过这一套在我们文明社会里,已经行不通了。我们一定要合法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权利。
否则,就会一边维权,一边犯罪。
绝对得不偿失。3、权利被侵犯应该及时报警。上述案例中,同样是权利被侵犯,选择却完全不同。
黄女士选择的是用犯罪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小偷选择的却是报警。
选择不同结果也就不同。
黄女士,从受害人,一转身却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而小偷,则从盗窃犯,转变成了受害者。
当然,在盗窃案件中,小偷仍然还是盗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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