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已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两人已分居数月。在冷静期30天即将届满的前一天,李某察觉到其妻子郑某与被害人杨某可能有暧昧关系,遂怒从心起,持刀到郑某出租房外等候,在郑某与被害人杨某达到出租房外门口时,持刀将被害人杨某砍伤并追打了一段路程。
后被害人杨某逃离,郑某当场报警。李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三处轻伤,其中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
李某明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及时委托了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罗冰霜律师、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李某的最终处理结果
该案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指导并全面搜集了郑某与被害人杨某具有重大过错证据,并经辩护律师数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先是为李某明争取了到了取保候审措施,最后将该证据提交给办案机关,说服了被害人杨某谅解,仅支付了被害人杨某少量赔偿款,最终说服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为李某明免除了经过刑事判决的前科,也让其得以回归家庭继续照顾老小。
三、案件分析及辩护律师作用
该案能够在李某有犯罪预备且致使被害人杨某多处轻伤二级以上伤害的情形下,为其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实属不易。
被告人在涉嫌刑事案件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辩护,为该案争取先机。该案的不起诉决定离不开辩护律师辛勤的取证、与郑某、被害人杨某的多次沟通、与办案机关口头、书面多次的交换意见,出具辩护意见。
律师观点分析故意伤害罪案的成功辩护一、案件情况2018年11月,戴某某去贵阳市云岩区某加油站加油时,因排队车辆较多,其与另一车的车主发生口角,发生打斗。戴某某用车钥匙将对方眼部上方错破,血流不止,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双方当日被带到派出所调解未果,均被行政拘留,后鉴定结果为轻伤。戴某某被刑事拘留,由于双方沟通存在困难,未达成和解,戴某某被逮捕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本人介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109刑初8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辩护人赵陆一、刘振国,上海久远律
律师观点分析2017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多名男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龙山村附近吃宵夜,发生争执,莫某某拿了一把剪刀捅伤了沙某、潘某等人,致两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两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上诉,上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一审遗漏了上诉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未考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节,应当依法改判。二审
【案情】 被告人刘*荣与被害人董*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强因琐事与刘*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强身体多处扎伤。刘*荣在扎伤董*强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强,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某某省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S某某利用担任南宁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相关款项计90多万元;同时,安排办公室主任H某某等人私刻了某某省某某公司印章一枚。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S某某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S某某刑事拘留。二、办案过程(一)案发定性职务侵占犯罪,极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按照相关法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董xx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xx因琐事与刘xx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xx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xx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xx反抗时用剪刀将董xx身体多处扎伤。刘xx在扎伤董xx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xx,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xx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xx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
一、涉嫌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置1、故意伤害罪的处理方式:构成该罪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
律师观点分析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游某甲在本市硚口区长丰大道丰逸路“是方”工地,因工地泥瓦工与防水工发生纠纷,被告人游某甲遂邀约泥瓦工与防水工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李某摔倒在工地基坑水泥槽内受伤,经鉴定李某致伤右下肢,右跟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游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
案例分享。厚德载物·不负重托现实生活中,邻里乡亲之间的口舌之争是常有之事。一旦发展为一拳一脚的肢体接触,轻微的可能赔个不是就过去了。但严重的,就要去派出所做讯问笔录了。近日,东方律师事务所刘婷婷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就是在邻里之间发生的。因“醉酒者”闹事,后醉酒者反转成了受害者,“劝架者”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而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案件背景王某1(受害人)在醉酒状况下来到(冯某经营的)饭店,劝王某哥哥
您好: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答】V:zhangtao1982830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不超过十四天,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法律意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根据刑法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四天;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七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J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 年12月,被告人冉某与被害人王某结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此期间,二人因经济及感情纠纷多次发生争执,并数次报警。2021 年8月15日,冉某在J市S市区xx路向王某索要欠款未果,随即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后经民警调解处理。次日0时30分许,冉某、 王某返回王某在Z世界C8栋XX室租住处准备休息,冉某进屋后在该房间一楼发现有其他女性生活用品,便与王
取保候审是否会留案底这还不一定,一般来说案底是指犯罪之后留存的犯罪记录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法之后留下的违法记录,又称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记录信息。目前的话这类信息是保存在公安机关的相关的部门。取保候审的话是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需要逮捕或者逮捕之后的话,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会对案件有影响的时候,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提出保证人或者是交纳
您好,一般犯罪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的参照点(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伤、社会影响较小、被害人有过错或者被告人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拘役或者管制;(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伤的,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伤害程度在轻度至重度之间的,处一年有期徒刑;接近重伤的,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考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
要争取从轻处罚,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一、故意伤害自认死亡的量刑标准如何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
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未获得被害人谅解能判缓刑吗?最近笔者遇到当事人咨询,自述其在打架案件中,被害人报警,移送审查起诉后又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本案中他有如下情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有前科但不属于累犯,另有坦白、垫付医药费、签署了认罪认罚等情节,认罪认罚谅解书都已经签了,检察院也已经出具了量刑建议,但是在审判开庭前还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来看他到底能不能判处缓刑?这个问题引起了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蔡云兰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蔡云兰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审阅案卷材料,辩护人已充分、全面地了解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法庭调查环节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首先,辩护人认为案涉16名被告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