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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获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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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获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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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游某甲在本市硚口区长丰大道丰逸路“是方”工地,因工地泥瓦工与防水工发生纠纷,被告人游某甲遂邀约泥瓦工与防水工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李某摔倒在工地基坑水泥槽内受伤,经鉴定李某致伤右下肢,右跟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游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刑事侦查照片、被害人李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程某、童某、张某、游某乙、胡某清、游某丙的证言、证人童某的指认笔录、证人王某丙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辨认笔录、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病历资料、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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