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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七旬老太开旅馆容留他人卖淫收抽成,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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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七旬老太开旅馆容留他人卖淫收抽成,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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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构成容留卖淫罪。这里的场所不局限于房屋,车辆、船舶等也可作为提供卖淫的场所。

本罪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不知情而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不构成本罪。

案情介绍:

梁老太年过七十,在镇上开了一个小旅馆,由于设施老旧,加之疫情因素,旅馆生意非常惨淡。梁老太眼看着旅馆生意不好,开始打起了歪心思。

由于小镇是当地传统的农村大集场所,每到赶大集的日子,就有嫖客来镇子上嫖娼。梁老太便和卖淫女合作,提供场所给她们卖淫。

从2022年元旦开始,每逢赶大集的日子,梁老太就将旅馆三楼房间提供给一些卖淫女用于招揽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女每次性交易收取70元,其中20元是其提供场所的费用,通常是卖淫女事后直接给现金,偶尔也有嫖客先支付20元给梁老太。

2022年3月14日中午,梁老太又按照惯例将三楼房间提供给两名卖淫女在此处从事卖淫嫖娼,陆续有男子到来上到三楼找该两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正在房间内进行性交易的两对男女查获,并传唤梁老太与两对男女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梁老太供述犯罪事实,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老太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梁老太犯罪时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扣押在案的现金23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梁老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老太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三十元,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构成容留卖淫罪。这里的场所不局限于房屋,车辆、船舶等也可作为提供卖淫的场所。

本罪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不知情而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不构成本罪。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自身卖淫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更重的惩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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