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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醉驾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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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醉驾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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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处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酒驾问题达成了共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悔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第 3 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2)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mg/100ml,且具有无行驶目的挪动车位、未遇检查主动放弃驾驶等情形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不具有第 3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3)其他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酌定不起诉或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就是是说,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80mg/100ml以下的,属于酒后驾驶,一般受行政处罚。

 

另附案例: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8毫克/100毫升,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能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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