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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冒充死者身份骗取退休金,二人因诈骗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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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冒充死者身份骗取退休金,二人因诈骗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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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身份等骗取国家社保基金、医保基金款项属于诈骗行为, 一旦被发现,骗取的款项会被要求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2009年,为解决石油、煤炭、化工等多个行业从业人员的养老问题,国家出台了为“五七工”办理社保退休的政策。按照这个政策,张某的母亲金某符合办理条件,但金某已经去世。

张某就动起了歪脑筋,他找到连襟的母亲马某,让马某冒充张某已故母亲金某办理虚假“五七工”退休手续,借以骗取退休金。

马某同意后,张某带领马某冒充金某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之后张某为已经死亡的金某申报了“五七工”并办理了“五七工”退休手续。

2010年1月,社保局开始为金某发放退休金。至2017年春节之前,每年金某的生存身份认证均由马某冒充完成。2017年5月,马某不再配合为金某进行生存认证,张某便通过电脑制作照片上传至社保局完成了对金某的生存认证。

自2010年1月至2018年8月,张某共骗取退休金108809.96元人民币。所骗钱款均由张某占有、使用。

2018年8月,社保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了张某骗取退退休金的事情。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张某亲属主动上缴了张某诈骗款人民币108825.00元。

2020年6月5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马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诈骗事实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后二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他人冒充已死亡人员身份假造身份材料,并利用该虚假身份材料申请退休,骗取国家退休金合计人民币108809.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马某明知张某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冒充已死亡人员办理虚假身份证并完成生存认证,骗取国家退休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

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马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鉴于张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能主动全部退还赃款,悔罪表现较好,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马某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应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建议对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张某诈骗所得人民币108809.96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近年来,国家对于骗取社保基金和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随着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一些多年前的骗保案件也被查了出来。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伪造材料、身份等骗取国家社保基金、医保基金款项属于诈骗行为, 一旦被发现,骗取的款项会被要求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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