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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获刑1个月,罚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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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获刑1个月,罚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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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X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西XX于定慧桥段时被告民警查获。

当日22时35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张X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被告人张X于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

    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张X存在诸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从未造成其他事故、未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犯罪前科、系一时侥幸、主动接受检查、自愿认罪认罚等角度进行辩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危险驾驶罪概念:    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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