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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己名下银行卡得3000元,第二个月被抓,再四月后获刑十个月,处罚金5000,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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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己名下银行卡得3000元,第二个月被抓,再四月后获刑十个月,处罚金5000,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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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浙江某地有个小老板,近来手头拮据。一天突然接到陌生电话,问是否有兴趣出售银行卡或者手机SIM卡等,捞点外快。

小老板一时好奇,问要这东西干什么用,对方大方的表示,用于网络赌博等走账用的。小老板心想,自己不干这种事,就卖个卡,应该没事的,就同意了。

经协商,小老板得款3000元。

然后,12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行为,顺藤摸瓜找到了这个小老板。经警方讯问,小老板如实交代,但认为自己虽然知道卡会被用来犯罪,但自己是无辜的,不用承担后果。

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不这么看。今年三月底,当地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老板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5000,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000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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