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因是一种植物生物碱,在许多植物中都能够被发现。在我国,咖啡因被列为“精神药品”管制,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
【案情简介】
翟某得知制造毒品“面面”可以赚钱,虽不知道“面面”是什么类型的毒品,但由于自己正好缺钱,于是2016年8月,翟某与杨某商议制造“面面”后出售,以此赚钱。
2016年8月15日上午翟某联系本村赵某租用赵某的工厂制造毒品“面面”,并让赵某帮助购买制作“面面”需要的火碱、塑料布等物,杨某联系王某购买了制造毒品原料27袋茶碱和2桶硫酸二甲脂。
2016年8月15日晚8时许,王某用面包车将制毒原料送到村铁厂路口,翟某通知赵某接货,赵某将制毒原料拉到自己的制袋厂。
2016年8月15日晚9时许,李某明知钱某购买原料用来制造毒品,帮助钱某联系王某,从王某手购买制造毒品原料13袋茶碱和1桶硫酸二甲脂。
王某用面包车将制毒原料送到村南路口,将车交给钱某,钱某将货拉到村铁厂路口,电话联系翟某将货接走,翟某将制毒原料拉到赵某的工厂,与杨某一起将制毒原料卸下。
2016年8月16日,杨某将原料钱52800元交给王某。翟某和赵某在赵某的制袋厂用其提供的27袋茶碱、2桶硫酸二甲脂和钱某提供的13袋茶碱、1桶硫酸二甲脂共制作出“面面”980千克。
2016年8月17日,“面面”被公安机关查获,赵某、杨某等人均被抓获。由于当天翟某不在工厂中制毒,并未被当场抓捕。
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疑似毒品物中检出咖啡因成份。
2016年9月20日,翟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公安局上网追逃。
2020年5月14日,翟某逃亡将近四年,经受不住自己内心的折磨,于是在经亲属劝说后投案自首,到案后对其制造毒品事实供认不讳。
后翟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针对翟某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翟某的行为构成了制造毒品罪,同时认为其具有自首、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翟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翟某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虽不知自己生产制造的“面面”具体究竟为何种毒品,但是其明知自己生产的“面面”是毒品,仍然伙同他人非法利用毒品原料配置毒品咖啡因980千克。
而咖啡因属于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故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制造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翟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毒品未流入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翟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翟某系自首、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
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都是有害无利,应珍惜生命,远离毒品。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虽然茶、咖啡等食品中也含有咖啡因,且咖啡因的成瘾性比起海洛因、冰毒等毒品弱许多,戒断症状也不十分严重,很多人甚至不认为咖啡因是一种毒品。
但实际上,咖啡因大剂量或长期使用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具有一定成瘾性,故我国把咖啡因列为精神药品管制,属于一种毒品。
因此,生产制造贩卖咖啡因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对此类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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