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当地一男子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因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结果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
据了解,男子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酒后找到王某,趁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某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赵某强奸未遂。事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认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赵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王某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随后,二人经调解离婚。
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律人士提醒: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一)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格权的内容。女性和男性一样,从出生开始就享有作为人而天然具有的权利,包括性方面的权利,这是人生固有而无需权利主体积极作为的。
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人格尊严的体现,法律虽然没有对此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它是人格利益的一个方面。同时它又是妇女的具体人格权,首先,妇女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保持其身体完整、免遭他人性侵犯以及支配自己身体进行正当性活动的权利,因此性权利是妇女身体权(贞操权)的一部分;
其,妇女享有按照其自主意志,进行正当性生活的自由权,所以妇女性权利也是自由权的一部分。最后,奸女性权利还是健康权的一个内容,因为侵害妇女的性权利必定会损害妇女的生理健康和精神健康。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其,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身份权的内容。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妇女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基础上与丈夫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即配偶权。
妇女的性的权利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妻子有请求丈夫与自己同居的权利,也有基于正当理由拒绝与丈夫同居的权利。
(二)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即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权,不因其未婚、结婚、离婚、再婚而改变,性生活只有不违背女方的意愿在本质上才是合法的。
婚内强迫性行为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婚内的强迫性行为是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极端蔑视,不能因合法的婚姻形式而掩盖其非法性。
案情简介图片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4月30日下午,丈夫赵某借着酒劲意图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赵某强奸未遂。事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法官认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赵某与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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