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争抢摊位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上前抓被告人胳膊,被告人挣脱过程中挥手将被害人推到,致使被害人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律师介入:
律师介入案件开始,安排会见,阅卷,充分了解案情,与当事人沟通确立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方案,律师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律师提出应当认定被告人自首的情节、应当依法认定被害人的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提出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已经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不再具备社会危害性。
律师认为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王某具备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该条的规定,自首应当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1)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10】60号)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
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拨打110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无拒捕行为,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系自动投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第一份询问笔录的时间早于立案时间。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在案证据能显示,被告人第一份询问笔录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早于本案的立案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在被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甚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就已经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从这一角度来看,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属于自动投案。
2)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如实供述的要件: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到案后供述的事实与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均可以印证,其属于如实供述。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要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庭前始终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庭前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其行为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王某具备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在案证据,案发当天被告人系在被害人率先动手对其拉扯辱骂,从而引发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结合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6点“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此前也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较小,结合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6点“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及19点“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具有偶然性,事先无犯罪预谋,未确定犯罪动机和侵害目标,该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纠纷,被害人过错在先,且伤情较轻。
被告人在事后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可知,双方系因争抢早市摊位事宜发生的民间矛盾激化后引起的犯罪,结合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22点“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
(六)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对案件发生起一定作用,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证实,因被害人将被告人占地用的编制袋子就往后面马路牙子里面扔,后被告人将编制袋捡回来又放在了那块空地上,被害人就骂街,把编制袋又给扔到了马路牙子后面,被告人又把袋子捡回来了,用手拎着袋子,这时被害人过来抓着被告人的右胳膊衣服,被告人一挥手被害人就坐地上了,因此引起了犯罪。
对于后续的伤害行为确实是被告人有过错,触犯了刑法,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但是被害人前述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具有一定的过错,基于该情节,结合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22点“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
(七)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遵守法律规定,不再具备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而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向办案机关交待了全部案件事实,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也不可能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被告人的涉案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受到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存在以上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恳请审判长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案件结果:
法官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翟某在梅河口市山城镇西市场门前,双方因摊位位置发生争执,翟某的儿子宋某赶到后辱骂文某并用拳、脚击打文某,双方厮打在一起,此时翟某在现场阻拦双方厮打,后翟某摔倒,在其倒地时面部磕在旁边一卖菜的三轮车上,致其面部受伤。文某持木棒欲继续厮打,翟某上前阻拦后倒地。经法医鉴定,翟某面部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文某因涉嫌犯故意伤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经过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XX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李某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李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二、根据指控可
在去进行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时候,是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的,那么就需要了解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有谅解书初犯自首怎么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有谅解书初犯自首怎么判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与受害人双方和解并取得谅解书,法院可以判处缓刑。
只要积极地赔偿他、即使对方不谅解也可以轻判的、如果一开始就一分钱不给、出狱后还是要赔偿的、轻伤,一般最多三年。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故意伤害 致人轻伤的涉嫌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积极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的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意见】致人轻伤,应当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多人所打,应当由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赔偿,如果不能区分,应当共同承担。【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一般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意伤害比较容易导致他人人身的损害,一般只有在造成了轻伤、重伤以及死亡的情况下,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判
醉驾刑事的处罚标准如下: 1、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2、若因其醉驾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肇事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1.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未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轻伤一级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涉嫌故意伤害罪。若能取得受害人及家属谅解,则可以适当减轻刑罚。未能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在实践中,一般会被判处一到两年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
行为人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如果是过失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的,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5条规定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经过:2017年10月27日11时许,在斗门街办公诚 二手车交易市场对面西宝高速镐京XX下,被告人杨XX与被 害人王XX因清理垃圾问题发生了撕扯,杨XX遂用榔头将王XX脸部砸伤后逃离现场。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杨XX到西咸新XX公安 局沣东新城分局镐京大道派出所自动投案。2018年10月11日, 被告人杨X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轻伤一级的,责任人一般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其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一级能判多久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构成寻衅滋事罪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如果造成情节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罚金。
打人致轻伤判刑了但对方不赔钱受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赔,如果起诉法院判决之后对方仍然不赔偿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法律依据】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很多时候会造成受害人重伤,往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有谅解书初犯自首怎么办?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有谅解书初犯自首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眼睛失明鉴定属于一级伤残。故意伤害致人眼睛失明的量刑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需要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一、眼睛失明鉴定几级伤残 眼睛失明鉴定是一级伤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
要争取从轻处罚,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一、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