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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怎么判,莫律师帮你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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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怎么判,莫律师帮你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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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翟某在梅河口市山城镇西市场门前,双方因摊位位置发生争执,翟某的儿子宋某赶到后辱骂文某并用拳、脚击打文某,双方厮打在一起,此时翟某在现场阻拦双方厮打,后翟某摔倒,在其倒地时面部磕在旁边一卖菜的三轮车上,致其面部受伤。

文某持木棒欲继续厮打,翟某上前阻拦后倒地。经法医鉴定,翟某面部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文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莫律师在详细阅读卷宗,会见当事人,多次查看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被告人文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辩护。

庭审中,莫律师逐一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这些看似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口,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翟某脸上的伤是由被告人文某造成的。

法官结合庭审情况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莫律师介入案件后,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以“无罪推定”的理念,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切实为当事人负责,通过自己的专业、负责的辩护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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