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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方律所律师努力,获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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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方律所律师努力,获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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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厚德载物·不负重托

现实生活中,邻里乡亲之间的口舌之争是常有之事。一旦发展为一拳一脚的肢体接触,轻微的可能赔个不是就过去了。但严重的,就要去派出所做讯问笔录了。

近日,东方律师事务所刘婷婷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就是在邻里之间发生的。因“醉酒者”闹事,后醉酒者反转成了受害者,“劝架者”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而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

案件背景

王某1(受害人)在醉酒状况下来到(冯某经营的)饭店,劝王某哥哥王某2不要饮酒,王某1与王某2、刘某发生争执,冯某将王某1劝出饭店,王某2、刘某、冯某对王某1进行殴打,过程中冯某将王某1摔倒,导致王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可以看出,受害人王某1是挑事者,而结果却是因冯某对王某的一摔,从普通的邻里矛盾升级为刑事案件,过程上冯某比较冤,但结果上冯某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

法律分析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害分为三级:重伤、轻伤、轻微伤。而轻伤中,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更为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需要承担刑期为三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因此,冯某致王某1受伤行为,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冯某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承办过程

刘律师成为冯某辩护律师后,查阅了全案卷宗及案涉视频,一帧一帧分析案发时情况,多次与受害人王某1及其律师沟通,将案件利弊分析给冯某。

向其建议积极赔偿以求得被害人谅解。起初双方谈及赔偿差距极大,冯某更是因王某1醉酒影响其餐馆经营满腹怨气,王某1上百万的赔偿要求让冯某自始就抵触和解,谈判的过程比较难推进。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将至双方并未有和解的可能,但刘律师深知此阶段的重要性,刘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争取多一些和解时间。

最终在刘律师专业分析及冯某自己的权衡下,冯某积极赔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作出对冯某“不起诉”决定。

律师提示

本案虽为刑事案件,但在赔偿方面嵌入了民事赔偿的常识,刑事伤残定级不同于民事的损害赔偿计算,在“和解”期间可以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但更应考虑对方的心里期许与我方的支付能力,只有让当事人了解所付出的“赔偿”与“结果”期待存在相关性,才能彻底化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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