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某受他人引诱,伙同刘某某一起帮助他人取款数万元,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帮信罪予以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李某某亲属年后委托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李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李某某了解了帮信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
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警官、分管的领导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李某某获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就可能构成此罪。
“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五大特点:一是涉案人数众多,公安机关一次性抓获的同案犯罪嫌疑人通常在十人以上,有的甚至多达四五十人;
二是涉案人员的性别和年龄全覆盖,女性犯罪嫌疑人较多,年龄跨越从18岁到60岁,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
三是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是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出租、出借手机卡和银行卡,也就是所谓的“两卡类”犯罪;四是羁押比例太高,取保候审难;
五是由于涉案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加之刑期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聘请律师辩护。
“两卡类帮信罪”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问题:
第一:打击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固然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客观上也导致“帮信罪”涉案人数居高不下。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但司法现实中基本上没有“不以犯罪论处”的,只有极少数具有在校学生身份的涉案人员才可能被“不起诉”,绝大多数通通被判处刑罚,而且是“实刑”,缓刑适用比例偏低。
这样一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忽视,刑罚出现滥化倾向。
第二:“主观明知”认定标准的把握过于随意和简单。根据“帮信罪”的罪状,要求涉案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
但是,何为“明知”?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限于无法查证上游犯罪多以涉案人员银行卡流水异常频繁、金额巨大作为推定“明知”的主要依据,加上涉案人员供述“感觉他们可能做不好的事情”,就定以“帮信罪”。
这样一来,“帮信罪”甚至有扩张、演变为“过失犯罪”的趋势。
对帮信案件的处理,包括是否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是定帮信罪还是定诈骗罪共犯,关键是要注意贯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理。
要综合帮信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在网络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恰当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简单仅以涉案两卡的数量、银行卡的流水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要保障案件处理能够体现法理情统一,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从犯罪治理角度看,还应当要重视落实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要切实贯彻全链条惩治网络犯罪的精神,防止因为有帮信罪“兜底”、帮信罪简单好办而放松对危害更大的电诈犯罪组织者、实施者的查证和追诉,否则,不仅影响帮信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影响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
此外,应当结合案件办理,思考相关的行政管理是否存在可以完善之处。例如,如何进一步严格手机卡、银行卡的管理,严格实名制的落实,不要给犯罪分子创造这么多的可乘之机,也不要让那么多的人因为贪图小利而身陷囹圄。
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前不久,收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通知后,当事人李某某(化名)去天津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至此,历时一年多的“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经过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的辩护,李某某最终无罪处理,案件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基本案情:2021年3月,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公安机关从家中带走。李某某被抓捕后,李某某家属来到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委托律所刑事业务团队的律师介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最少拘留三天,如果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要判刑的,在判刑前一直关押在看守所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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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诈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每个月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的价格出借给“阿梁”(另案处理)。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30日至10月27日单向转入金额流水共计942473元,其中属他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314520元。二、被告
「从河北省近三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文书中发现辩点」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三年来该罪在河北省乃至全国各地被起诉人数居高不下,且被追诉人员大部分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 在此,作者从辩护人角度,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近三年来河北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以此归纳总结本罪不起诉的辩护思路,供有需之人参考。一、具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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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新立案标准及最新案例 ---杜凯律师【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