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由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导引发了全民的愤火。山东冠县22岁的青年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被暴力逼债,在自己公司的接待室被催债人员掏出阴茎侮辱,报警后,警察并未采取隔离措施,只是说了句不痛不痒的“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于欢及母亲被黑社会继续控制,于欢在绝望的激愤中捅死了辱母者。
山东聊城人民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南方周末报道了此案,引发全民关注。
网上至少90%以上的人认为,杀死辱母者,于欢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学者、律师纷纷发声,认为山东聊城中院的判决过重,认为冠县的民警在处理警情时存在重大的失职。
至今未看冠县公安局关于本事件的声明,或许他们也很委屈,当时出警后,并未如网友所说的,没有任何处理就离开,而是在接待室门外了解情况时,于欢误认为警察不救助而捅伤逼债者。
针对越来越多的债务纠纷,全国的警察都很为难。一边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老赖”,一边是极力维权的讨债人。在“辱母案”引发舆论前,老百姓更痛恨的是欠钱不还的“老赖”。
债务催讨,就是一个猫捉老鼠的游戏,长时间的拉锯,要警察天天守着双方,保护各方的安全,没有这么多警力,也没有现实可能。
所以警察面对债务纠纷的基本共识就是:“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只有打人了,才属于警察管理的范围。冠县警察是这样的心态,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警察都是这样的心态。
冠县这批暴力催债者,将警察的心态和做法摸得非常透彻,只要不打人,什么方法都可以。尽管各种侮辱精神虐待,只要没外伤,警察就管不着。
被刺死的杜志浩,在逼债的过程中,用尽侮辱的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直到脱下裤子,在儿子的面前用阴茎插向母亲的面部……
杜志浩这个动作,突破了人类底线。于欢愤而将其刺死,是履行一个儿子的天然义务,被广大网友视为替天行道,聊城法院不应判其有罪,更不该重判。
面对暴力讨债,警察该如何作为?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于欢案中的警察是否存在失职?《刺死辱母者》一文中没有披露,警察走出于欢及母亲被控制的接待室,到底是去询问情况还是径直离开。
如果是径直离开,那毫无疑问,案中的警察存在严重的渎职。
但根据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披露的证据表明,警察并非径直离开现场,而是到外面询问情况去了。以防有失公允,本文基于警察没有直接离开的前提下开展讨论----于欢案中的民警是否存在失职。
笔者注意到,早在1990年9月8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个《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其中第三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正在发生的非法绑架、扣押人质或拘禁他人的案件,要立即设法解救出人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意外,然后再区别性质、情况,移送主管机关查处。”
虽然上述通报不是正式的法律、法规,但是它相当于一个司法机关的操作规程。于欢案中的警察明显违反了上述通报的要求,他们颠倒了现场警情处置顺序,没有立即设法解救人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意外,而是离开最危险的区域进行全面的调查。
公安部和山东公安厅前天已公告将对于欢案中出警情况进行调查,现在调查结果未出。但根据上述通知的内容,于欢案中的警察确实违规了。
附: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
公通字[199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报告,深圳市不断发生因为商业、贸易纠纷,一方当事人以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手段逼迫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的案件。
据对一九八九年发生的十二起此类案件分析,属于深圳市内人员搞的四起,广东省内其他市县人员、外省区人员到深圳市搞的各四起;
其中企业人员擅自搞的七起,有公安、检察人员参与的五起;被绑架、扣押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员七人,港商四人,个体户、当事人家属各一人。
这十二起非法拘禁案件,有三起已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汪奇、林世海等人非法拘禁案。一九八八年九月,深圳银河电子工贸公司与兰新无线电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录像机芯合同,银河公司收取定金一百九十九万余元。
尔后,兰新无线电厂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向银河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在双方对终止合同后的定金处理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时,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兰新厂委托深圳市天达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汪奇代表该厂处理退款事宜。
银河公司认为与天达公司没有贸易经济关系,不同意将定金退给天达公司。在此情况下,汪奇等人雇请林世海等三名无业人员,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以做生意为名将银河公司业务员郑少伟骗出,并用汽车将他劫持到广州珠江宾馆。
在林世海等人胁迫下,郑少伟打电话通知银河公司划拨四十二万元给天达公司。次日下午汪奇的女儿和出纳员到银河公司办理了划拨手续。
二月十九日上午汪奇到珠江宾馆拿出事先拟好的划拨协议书,逼郑少伟签了字,随后将郑押回深圳放出。
二、王兴、姚昌生非法拘禁案。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晚,江西省南昌市五交化公司交电大楼经理王兴为了向秦皇岛公司索要拖欠的五十多万元贷款,在深圳市伙同姚昌生(江西省人,刑满释放无业人员)等人,冒充公安人员,将经济合同担保人中电大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乔春宝劫持上人货车,连夜开往南昌,先后拘禁于青山湖宾馆、钢氨酒家等处。
接着,王兴几次打电话给中电深圳工贸公司(中电大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领导,以乔作为人质要挟还款,遭到对方拒绝。
王兴达不到目的,便于七月二十七日把乔作为"诈骗分子"交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治安队审查,而交电大楼所处地域并不属该公安分局管辖。
后来在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的干预下,青云谱公安分局于八月十九日将乔释放。
三、徐克明非法拘禁案。一九八七年十二月,湖北省华丰国际贸易公司,深汉电子公司联营部经理徐克明,与深圳市福特公司开发部负责人沈川、湖北省沙市冰箱厂签订组装、购销东芝电冰箱一万台的经济合同三份。
这些合同三方均未履行。徐克明在无货源的情况下,于一九八八年三月至五月先后与中南电子器材公司等六个单位签订出售七千台电冰箱的合同,将收取预付定金四百三十六万多元交给了福特公司开发部,该部负责人沈川携这笔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
为此,湖北省华丰国际贸易公司,深汉电子公司联营部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向深圳市法院起诉,要求福特公司返还这笔款。深圳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于同年八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别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判处福特公司返还四百三十六万多元,并偿还银行贷款利息。
但是,徐克明却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写了一份要求武汉市公安局协助向荣晖公司经理刘黎然(荣晖公司是福特公司的上级公司,刘与此合同纠纷无关)追款的报告。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宋晓宪科长等三人拿着徐克明的报告和市公安局领导的批示到深圳市,找徐克明等人商议追债事宜。
四月三日,由徐克明等人将刘黎然诱出,在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人员的协助下,用面包车把刘劫持到广州,住进东方宾馆,次日乘火车押回武汉。
接着拘禁在湖北省经贸厅招待所,由国贸公司派了四人轮流监守。四月十四日,刘乘看守人员不备之机逃出,经徐州等地迂回逃回深圳市。
其余九起案件,多数已对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或作了适当处理,决定不再立案侦察;有的还在继续调查,待查明全部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类似上述非法拘禁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草率行事,以致发生经济纠纷或上当受骗,由于有些地方对这类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受害人为了追索欠款,便采取非法绑架、扣押人质的手段。
还有的经济纠纷案件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切实执行,也使一些人采取非法手段自行解决。其次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片面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超越职权范围,对本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却以查处经济犯罪为名,采取非法拘禁当事人的手段,帮助一些单位和个人追索债款。
这些违法、违纪的做法,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应引起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一九八九年三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不得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严禁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以收审、拘押人质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
如遇有投诉,不能立即判明案件的性质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的,可以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但不得随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
明确案件性质后,对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各地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在商贸活动中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法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的通报》(高检法发字〔1990〕第2号),严禁检察机关和检察干部以任何形式为企事业单位追索债务而直接办理诈骗、投机倒把等非自侦案件,不得非法绑架、扣押人质。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二、对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式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查处,尤其对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公安、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要依法从严查办,以确保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在查处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同时,对产生的其他问题也应做认真处理。如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解决;
如属于经济犯罪,则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坚决打击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正在发生的非法绑架、扣押人质或拘禁他人的案件,要立即设法解救出人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意外,然后再区别性质、情况,移送主管机关查处。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和制止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对那些情节恶劣、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处理结果,以挽回影响,并广泛宣传法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勇于同这种犯罪行为作斗争。
工亡的认定,工亡由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并按照相关工伤认定程序进行。
一般由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中央空调应该属于房屋公共部分,公共部分发生故障的,一般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
你好!户口本身份证名字一样但档案名字不一样的可以由本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档案登记的名字增加为曾用名,然后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并放入档案内即可。 申请增加曾用名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提供监护人书面申请。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未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但曾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 3、拟增加曾用
近日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事件莫过于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2016年4月14日,被害人杜志浩等十人组成要债团伙到苏银霞的企业要债,期间多次在接待室辱骂和侮辱苏银霞、于欢母子,并发生肢体冲突。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正在劝说和协调时,于欢欲走出接待室,被要债团伙围住逼回室内,于是其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要债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可以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法律分析判决书在生效后七日之内,网上可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以下裁判文书需要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
陈兴良等刑法学界21位著名专家评论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观点汇总 来源:互联网 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各方反响强烈。刑法学界众多著名的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评论,非常精彩,现予以摘录,文字未经其本人审核,仅供参考。除了洪道德教授外,其他学者的声音几乎一边倒,认为二审应改判无罪或应显著减轻处罚。 1、陈兴良: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陈兴良(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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