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
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图为上诉人于欢二审庭审现场。
这两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同一个案件--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母子被要债者催款上门,威逼要债。
期间,要债者以极其不堪的手段侮辱苏银霞,包括:裸露阴茎在苏银霞面前对其羞辱、用鞋子捂住苏银霞嘴、打于欢耳光、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播放黄色录像、脏话辱骂等。
儿子于欢则亲眼看见母亲受辱且求助无门,拔刀刺向催债人,致使一名催债人死亡。2017年,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法院称“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事件一经报道,引得舆论爆炸,纷纷为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声援。看到家人受到伤害是否应该出手保护,如果你是于欢,又会如何做呢?
一系列的问题在网络中引发讨论....
在全国网友的共同呼吁下,山东辱母杀人案终于出现重大转机,在继最高检强力介入此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昨日亲赴山东调研,给辱母杀人案带来重大转机!最高检、山东相关部门紧急联动,对此案展开督办,出警警察也因为严重失职被立案查处!11名上门讨债者除死伤者外,以涉嫌黑社会犯罪全部被抓获归案。
窦文涛:在香港隔岸观火其实两地的司法不完全一样,但是会有一些我觉得我们跟他们内地媒体相比就有一个特别不同的一个感受,你比如说这个事要是在香港比如说有一个香港的律师还专门发了就是整个辱母杀人刺人案这个案子,如果诸多细节假如这个案子发生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一位香港律师讲,我跟你随便讲两条你就觉得非常有意思,第一放高利贷在香港构成犯罪吗?
他说根据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就是香港的,就是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贷款利率贷出款项即属犯罪,在香港就是俗称的放贵利,就是犯法,最高判罚罚款十万,入狱两年,而且放高利贷在香港是刑事责任不是民事问题。
昨日,警方在山东省高院附近维持秩序。当天,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全程直播了庭审过程。 争论焦点围绕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昨天山东高院发布的消息,合议庭由山东省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吴靖、审判员刘振会、王文兴组成,吴靖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辩护各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其中,辩护人一方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制;检方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未认定防卫,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检方表示,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 2016年4月14日21时53分起,杜志浩等8人相继进入接待室继续向苏银霞逼债,并先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随后,杜志浩将烟头弹至苏银霞身上,辱骂苏银霞,褪下裤子暴露下体左右晃动,最近时距离苏银霞约30厘米。后杜志浩又向于欢发出“啧啧”唤狗声音进行侮辱,以不还钱还穿耐克鞋为由扒下于欢一只鞋子让苏银霞闻,苏银霞挡开后,杜志浩又扒下于欢另一只鞋子扔掉。杜志浩继而扇拍于欢面颊,杜志浩及其同伙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期间,杜志浩还以苏银霞、于欢本人及其姐姐为对象,进行辱骂,内容污秽。 检方表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实施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检方称,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焦点
1、案发前于欢有无被打 昨天庭审中,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案发前,于欢是否遭受了讨债人殴打。 辩护人对于欢发问时,于欢称在民警到达前,讨债方“打我头,扇我耳光,有一个人用脚踢我。是杜志浩打我耳光的。”并且在公安离开接待室后,讨债人又对其进行殴打。 民警走之后,“我印象中有七八人围着我打,我拿刀之后,对他们说别过来,杜志浩说你小子弄死我,我就弄死你。我第一个捅的应该是杜志浩。” 基于讨债人的行为,对于造成一死两重伤的后果,于欢认为“这是合理的自卫,不构成犯罪”。苏银霞在出庭作证时,描述了杜志浩等人在办公室的行为,其中包括骂于欢,“揪我儿子头发,抠眼睛”。 杜志浩的司机郭彦刚在出庭作证时则称,民警走之后,没有人殴打于欢。 庭审现场,检方在宣读、出示证据阶段称,关于案发当晚讨债人员的不法行为,一审判决作出了概括认定,即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有侮辱言行。经二审审查,应当增加认定不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细节,即讨债人员收走苏银霞、于欢二人手机,向苏银霞身上弹烟头、暴露下体、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用污秽语言对于欢、苏银霞进行辱骂等。 其中,检方播放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了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的处置情况,以及于欢、苏银霞欲出接待室被阻拦等事实。检方还播放了于欢捅刺严建军、郭彦刚的视频动图,视频显示于欢在捅刺二人时,并未有人对于欢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
2、苏银霞是否受讨债人侮辱 在接受检方讯问时,于欢描述了现场苏银霞遭受侮辱的情节。 于欢称,“4月14日当天,杜志浩用手打我耳光,李忠踢我小腿,杜志浩把我的鞋脱下来让我母亲闻,贴到我母亲脸了,脱了两只鞋。还有杜志浩脱裤子,对着我和母亲、马金栋露下体,主要对着我妈,因为他离我妈最近。他当时就对着我们四人来回转身子,离我妈距离20-30厘米,没有碰到。杜志浩还辱骂我们家所有女性。杜志浩还向苏银霞的肩部弹烟头。”
苏银霞在出庭作证时也提到,吃完饭后讨债的人就全部进入办公室,其中杜志浩坐在苏银霞北边,进来以后就开始骂。
然后他就脱下他的裤子把大腿露出,生殖器都露出来了,靠近其右胳膊。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在接受检察员发问时他承认,案发当晚民警到达前,接待室内有人对苏银霞母子进行言语侮辱。
他还称,杜志浩脱裤子前后没多长时间,很快就把裤子提起来了。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辱骂、侮辱,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决节选 关于被告人于欢的辩护人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
故意伤害一案质证意见1.对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并未如实表述据传过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应当先行出示并宣布对其据传,签字捺印,到案后还要填写到案时间。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没有先行出示,实际操作是口头传唤,到派出所知道进看守所才见到拘传证。如没有实施警察证言和据传视频佐证,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据传到案。2.对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缺乏对被害人右手
按照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1、如果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一般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因为不满足法律对故意伤害罪主体的规定,因此也就不会进行处罚。2、未成年人要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话,那么就要以故意伤害
当事人不服一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后多久开庭审理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法律都未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等法院通知。根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二审上诉后一般要多久开庭,但
法律分析上诉后一般情形下一个月左右可以开庭审理。上诉的提起条件为: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4、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
二审上诉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开庭审理,具体的开庭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法律尚未规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律师观点分析故意伤害罪案的成功辩护一、案件情况2018年11月,戴某某去贵阳市云岩区某加油站加油时,因排队车辆较多,其与另一车的车主发生口角,发生打斗。戴某某用车钥匙将对方眼部上方错破,血流不止,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双方当日被带到派出所调解未果,均被行政拘留,后鉴定结果为轻伤。戴某某被刑事拘留,由于双方沟通存在困难,未达成和解,戴某某被逮捕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本人介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浩。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体。泽州县
“辱母案”二审宣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附判决书全文今天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已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两人已分居数月。在冷静期30天即将届满的前一天,李某察觉到其妻子郑某与被害人杨某可能有暧昧关系,遂怒从心起,持刀到郑某出租房外等候,在郑某与被害人杨某达到出租房外门口时,持刀将被害人杨某砍伤并追打了一段路程。后被害人杨某逃离,郑某当场报警。李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三处轻
您好: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
法理与情理的碰撞——浅析“山东于欢案” 作为常人来讲很难纯粹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待和分析此案,而身为法律工作者要承认自己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法律人,所以说常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在法律人身上都会有体现,只不过是法律人在分析和判断事物时加入了自己法学思维,至少在我们的观念里法条不应该只是一些冰冷的文字,而应该是有血有肉的,至于说是否有感情存在还不好说,也可能是适用法律者把自己的感情掺杂到法律条文里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住太和县xx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因故意伤害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7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1.对公安机关轻伤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2.公安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3.对于伤情的鉴定标准,你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是罪责自负原则,父亲有过刑事案件对子女是没有直接影响的。但在事业单位以及公务员考试。或者是征兵中,父亲有案底的会影响子女的政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
贷款逾期,建议你与贷款公司协商延期或者停息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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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原则为,侵权人对于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应当予以给付。 但是所有的赔偿主张必须,不能离开上述内容之中所描述过的“合理、必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否则侵权人有权依法拒绝支付。 2、如果事实证明,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侵害人有权要求予以减轻赔偿责任。 3、如果伤口
在去进行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时候,是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的,那么就需要了解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有谅解书初犯自首怎么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有谅解书初犯自首怎么判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