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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二审,上诉成功,有期四年改判为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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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二审,上诉成功,有期四年改判为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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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住太和县xxxx。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因故意伤害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7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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