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一案质证意见
1.对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书面说明并未如实表述据传过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应当先行出示并宣布对其据传,签字捺印,到案后还要填写到案时间。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没有先行出示,实际操作是口头传唤,到派出所知道进看守所才见到拘传证。如没有实施警察证言和据传视频佐证,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据传到案。
2.对被告人供述
前后不一,缺乏对被害人右手骨折部位直接打击的供述。
3.全卷辨认笔录
被告人没有进行有效辨认,12.3.14:23-14:38拒绝辨认。被害人李是背后被袭,见到钢条的时间很短暂,能否准确辨认是存疑的。
而且和王湖连的辨认,照片显示各自确认的不是同一个凶器。(各自辨认的物证照片内容不一)辨认过程没有根据253条,进行录音录像。
4.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4.1受案登记表,8,31日对此案立治安案件处理。10.28日才作出刑事立案决定。
4.2,10.28日前的所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均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包括被害人8.29日,证人王湖连9.5日,代利华8.30日,周永君9.5日的陈述和证词。
)
根据刑事法52条第二款、刑事法解释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第一款,治安案件调查中的言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刑事审判参考》第97辑公布的972号“王志余、秦群英容留卖淫案”明确重申本法律适用意见。
对被害人11.30.P35笔录承认二人两家8月24日有纠纷,盖建秋冲到被告人门店内,被害人也过去,双方有纠纷,此陈述没有异议。
4.3对于签署了权利告知书问题
前述排除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询问前是签署了相关告知书,2种可能,1如果签署时间属实,是侦查人员严重违规,在行政执法,处理治安案件中故意按照刑事程序办理,明显先入为主,不是公平公正处理治安纠纷,而是要对被告人积极归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得到公正对待。
被告人一直怀疑被害人和部份公安人员合谋算计被告人,并非毫无理由。2是刑事案件后,倒签到询问时间,如苟淑珍,10.28.所做证词,其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签署时间是11.19日,而且是侦查人员签署的时间,明显和询问时间不吻合。
司法实务中倒签时是有经常发生的,除非提供签署和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控方不能排除倒签可能。因不能排除倒签,上述言词证据还是属于行政执法收集,不能直接在案件中适用。
控方有义务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排除倒签可能。
4.4假设法院采用上述证据,上述证据本身也是不能吻合的。
王湖连、代利华对于是第几下打到被害人的 手部是陈述不一,如何打到手部陈述不一,周永君,没看见是打的哪只手,“没有听到被害人喊叫”刘桂方“我转身看到一根钢条,我把钢条捡起来丢在我卖菜旁边肉摊后面。”
并不能确定该钢条就是本案凶器,而且没有辨认笔录;
王湖连,64岁不能签署本人名字的人,能准确回忆其物证的精确长度约60CM、直径0.5CM,明显是常人无法完成的。
和其文化程度不符(正常应当比划、比喻参照,拇指粗细、小指粗细等)显然是询问人员张贴复制的结果,明显存在改变证人证词,该证词如无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不认可该证词真实性。
苟淑珍下午1点卖完菜看见他们拖抢的棍子放在肉铺旁边,我就顺手捡起来,长约60CM,直径0.8CM。准备当废品卖,后来你们警察就来了,我就交给警察了。
(“没有听到被害人喊叫”)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签署时间是11.19日,明显和询问时间不吻合。64岁不能签署本人名字的人,2个月后能准确回忆其物证的精确长度、直径,明显是常人无法完成的。
显然是询问人员张贴复制的结果,明显存在改变证人证词,该证词如无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不认可该证词真实性。
盖正华佐证8月24日李正芝和郑晓容发生了矛盾
盖志刚4.12日的证词,综合其和被害人的夫妻关系,即便送医过程中没有发生车祸,不排除其他造成骨折的可能。
5.现场勘验笔录,并未提取到凶器。
6.物证照片:6张,被害人面额部2张、右手臂膀处、左手肘部瘀伤、左大腿、右小腿瘀伤各1张。并无骨折部位外表照片,其他被打击部位均有淤青,如被打击,应同样有淤青,才符合凶特征,不能佐证骨折是被钝器打击造成。
7.钢筋一根照片,从苟淑珍处提取,无提取笔录。
8.鉴定结论一份,10.18日鉴定,外伤致头晕、头痛出血,右上肢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轻伤二级。并无损伤成因分析,没有作出符合钝器打击造成骨折的认定。
9.书证:调解问题书面材料。(并无当事人签字,不能确认调解处理完毕)
10.病例8月26日10:25分入院,入院记录主诉外伤致头昏、头痛出血,右上肢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体格检查记载:面容正常,表情自如。
(并无骨折疼痛表述)
出院病情证明书记载:左眉…右前臂内侧可见肿胀,压疼,局部骨擦感,右前臂旋转受限。左大腿可见局部软组织青紫肿胀。(未记载右前臂有硬物打击条状淤青)
X光片最早时间为9点,此前1个小时,7点半至9点,有无二次损伤?自伤?骨折外表无打击青紫状,和凶器不符。
11.骨折外表无青紫记载(无身体检查笔录、医院诊疗亦无记载),与凶器不符。不排除入院前其他损伤甚至自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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