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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开设赌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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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开设赌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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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XX的委托,指定林嘉庆、林晓新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X涉嫌开设赌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对被告人李XX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无异议,对其涉嫌开设赌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现就本案的时效、定性、事实与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的几个罪名在本案中指控最高量刑为5年,被告的行为发生在5年之前,已经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李XX提出控告已经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本案所指控犯罪行为都发生在2007年或之前,在2008年审判时,司法机关(公检法)明知李XX可能涉嫌犯罪行为存在,但没有要求追究被告李XX的刑事责任,警方没有立案侦查,也没有通过警方网上追捕等行为,在时效上已起过法定期限;

时至今日被告李XX早已改过自新,重新审判被告李XX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追责必要性,也敬请法庭予以审查。

第二、辩护人被告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定性没异议,量刑方面有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李XX参与打架斗殴的作用是次要作用,从整个案件共同犯罪是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述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受害人得到相应赔偿,可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李XX涉嫌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

1、本案已明示开设赌场参与人员都交纳押金、抽水(发工资)的行为,但检方无法如实提供书证证明。没有其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李XX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

2、深村赌场主要负责人,同案犯李某“会长”对被告李XX在深村赌场一直未作出认定或供述。

3、作为同案犯黄某供述被告李XX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但除证人证言外,但被告人不认可情况下,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应按刑事证据规则,所以本案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唯一依据。

第四、被告人李XX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特征,不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

(一)、从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看,被告人李XX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

《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因此,该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并且该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

由于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要求参加者对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而后参加,不存在放任的情形。

2、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这种行为要以明示或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明示就是要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主要成员明确表示正式加入,默示的应以其自觉的、经常性的参加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中去。

这些,都要求参加者成为了该组织的一员,接受帮规、戒律、家法、甚至约定俗成的规矩,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为该组织出力,统一对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被告人李XX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特征,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李XX除在2007年1月在禅城深村一个士多店参与和他人发生一次打架斗殴之外,且上述打架事件已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此,被告人李XX认罪服法。

现有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李XX有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没有证据证明其参加组织,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特征第(3)款: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三)、被告人李XX一直对此罪没有自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2008年以张超刚为首涉黑案件已审判完毕,不能因其他人员有涉黑行为,该涉及人员众多,罪名也五花八门,被告李XX作为不能因李军有一次打架行为,就简单推定被告人李XX参与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上搞“有罪推定”,本案无证据被告李XX多次参与犯罪活动情况下,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排除。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被告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有从轻减轻情节,对开设赌场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罪名不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查实后采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晓新

                   2015年1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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