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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故意杀人认罪认罚到防卫过当刑期折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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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故意杀人认罪认罚到防卫过当刑期折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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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在审判阶段介入的青岛王某故意杀人一案,当时,是她的母亲来所里委托,案件已经看守所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8-10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已经达成谅解,并有自首,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对我们的工作要求就是尽可能的,判决往8年走,如果能够降到8年以下量刑那就是最好了。

在明确告知其母亲,人民法院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当在量刑建议内做出量刑,只能根据案情尽可能争取8年的从轻量刑后,其母亲依旧决定委托。

因为是我独立执业后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加之以为是简简单单的认罪认罚罪轻辩护案件,我并没有收取过多的费用,只要求其支付了一万元律师费。

如果知道最后案子会办成这样一个疑难案件,我一定不会选择这样的收费办法。

经会见以及阅卷,律师认为本案存在重大问题,王某的行为带有明显的防卫性质,且当时王某及其父亲遭受了重大的人身生命威胁,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限防卫。

造成张某4死亡的那一刀存在不是王某捅刺的可能性。

律师经慎重考虑,并与王某及其家属沟通,做无罪辩护,经历了12次会见,3次开庭,两次延期审理,把一个薄薄两本卷的案子,办成了疑难案件。

最终保留自首并判决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同时认定防卫过当,刑期6年。

最终判决结果,可以认为是当前司法实践的妥协。因为毕竟前期犯罪嫌疑人是做出了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等于是,犯罪嫌疑人在前期,认可自己的故意杀人罪名及犯罪事实,后期庭审过程中又当庭翻供,不再认可。以此为前提,自首是绝对不会成立的,自首必须是要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基于前期认罪并如实供述,后旗又翻供不再认罪的前提下,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拿捏有把握,绝对不会做出这种妥协的折中判决。

律师建议,只要是涉及刑事案件,一定尽早委托律师,避免事件无法挽回。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普及,刑事辩护律师工作重心前移,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与案件办理检察官就刑罚处罚,尤其是刑期达成一致。

该工作尽管可以交由看守所驻所值班律师完成,但是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不能阅卷等弊端,能够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一定尽早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

 

 

附:判决书要点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

辩护人徐梅、王菁,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一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认罪认罚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因被告人王某否认犯罪事实,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召开庭前会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为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为补充证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的5份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讯问过程中存在大量指供、诱供情形且记载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符,均应予排除;

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属于瑕疵证据,讯问地点为医院不符合法律规定;证人王某1的3份询问笔录因案发时醉酒不能正常感知,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张某1、王某2、张某2的证言,因大部分时间仅有一个侦查人员讯问,不应作为定案证据;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2.被害人因丈夫患病为独占家产而对王某使用暴力,案发时王某一直躲闪逃避不法侵害,王某和父亲王某1被被害人三人殴打,王某拿起水果刀的行为增强防卫能力,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被害人,主观上没有伤害和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动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3.王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系自首,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之父王某1与其母李某2离婚后,与被害人张某4结婚。2018年10月20日19时许,张某4因王某在王某1租赁处平度市李园办事处沁园会所居住、李某2在该处吃饭等家庭矛盾,双方发生口角、厮打,后王某被他人推倒在地致xx。

10月24日,王某在医院接受人流手术。当日18时许,王某回到暂住处沁园会所的淡竹厅。后张某4带领其姐张某2、外甥张某1到王某住处,期间张某4、张某2与王某1、王某发生争执、撕打,张某1在旁拉拽。

后王某从厨房拿两把菜刀返回,欲进入房间时被张某1关门阻拦,王某遂持刀打碎房间窗玻璃,被张某1将两把菜刀夺下。之后,王某进入房间与张某4厮打,期间王某持水果刀捅刺张某4胸部一刀,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4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李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本案言词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构成自首等问题,本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评判如下:

1.本案言词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因此,辩护人所提言词证据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辩护意见,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2.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首先,被害人张某4因案发前几日与继女即被告人王某等家庭纠纷,伙同其姐、外甥于案发当天欲强行让当天行流产手手的王某搬出丈夫租住处。

王某1、王某阻止时,被害人直接与二人撕打,被害人之姐、外甥有参与。王某及其父王某1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王某与被害人厮打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其父亲的合法权益,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意识正当性。

其次,被害人张某4等进入被告人王某房间后一直未离开,被害人张某4开始与王某、王某1厮打,王某离开后,与王某1继续厮打,王某再次进入房间后又与王某撕打,被害人的侵害行为一直持续。

王某实施防卫行为符合时间要件。

再次,被告人王某为阻止张某4与其撕打,其拿菜刀回到房间外、后进入房间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均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主要侵害人张某4,没有主动与被害人之姐、外甥打斗的行为。

王某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即被害人张某4。

因此,被告人王某为保护本人和其父亲的人身等权利免受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被害人而打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被告人王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被害人方某现场的目的是为了让王某搬离,在与王某及其父王某1发生厮打期间,没有持械,除与王某夺刀时造成双方互有刀划伤外,王某及其父均没有明显的身体损害,证明被害人方实施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较轻。特别是王某被夺菜刀后、进入房间时,证人王某

1、张某

2、张某1证实被害人与王某之父王某1已没有肢体冲突,但王某仍冲上前与被害人撕打,又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胸部造成其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继而由双方亲属之间的争执行为升级演变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王某为保护本人和其父亲的人身等权利免受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制止被害人而持刀打斗致其死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所提王某系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3.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证人张某2、张某1、王某1证实,案发时王某在冲突期间说过要致被害人死亡的话语。而王某在实施防卫行为过程中,先是欲持菜刀与被害人厮打,被夺刀后又持水果刀划刺,该系成年人,应当知道持刀厮打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持刀打斗并刺中被害人胸部,其放任杀人行为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所提其拿刀仅是想吓唬被害人,没有想捅刺被害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王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和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动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4.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自首

经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在庭审期间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供述予以认可,其对自己的行为虽有辩解,但对自己持刀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认,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所提王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被害人欲强行将其赶出住处时,为制止针对本人及其父的不法侵害与被害人发生厮打,但其先后持菜刀、水果刀打斗,并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致其死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王某系防卫过当、自首,其近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王某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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