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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离婚律师:在法院中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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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离婚律师:在法院中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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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女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18岁止:

3.依法判令原被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08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30日原、被告在郑州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4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现就读于潢川县黄寺岗镇某小学五年级。

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为人自私、缺乏责任感,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起诉至潢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潢川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于2008年5月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9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4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现随被告母亲一起生活。

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20年7月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豫1526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于2019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登记查询单、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租房合同、视听资料、民事判决书、通话录音U盘、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5月分居至今,已分居达两年以上。

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且距离上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已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因孩子刘某某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改变其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不改变孩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基础上,法院认为孩子刘某某应继续由被告抚养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更加适宜健康成长。

根据河南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入学地抚养费实际消费情况,法院确定,原告应当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四)项、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刘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自本判决书生效后次月开始给付,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各给付一次。

陈搏搏:专业离婚律师(电话/微信:18337683389)擅长抚养权争夺,财产分割,家暴出轨证据收集,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费,遗嘱继承等法律知识,为你的婚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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