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3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开展医疗活动。
在其位于x市x区x街226号的诊所内,对就诊的被害人杨某进行输液治疗过程中,杨某出现疑似过敏症状,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医师资格,执业许可,医疗活动,输液过敏
一.引言
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开展医疗活动,输液治疗过程中出现疑似过敏症状,抢救无效死亡。
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司法裁判案例为“段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0602刑初100号”。
二.基本案情
2003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开展医疗活动。
2014年4月15日,段某某因非法行医被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并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等行政处罚。段某某被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从事医疗活动。
2018年8月13日晚,段某某在其位于x市x区x街226号的诊所内,对就诊的被害人杨某进行输液治疗过程中,杨某出现疑似过敏症状,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裁判结果
案发后,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杨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及登记在其妻子陈某某名下,位于x区x街x公寓二期1幢2单元7层2室的房屋一套,并在2018年8月17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裁判理由
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仍然从事医疗活动,在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治疗后,被害人出现过敏性休克反应,经立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虽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段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但根据全案案情,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段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讨论
(一)被告人供述:
1. 2017年7月其在x区x街226号开了个诊所,名叫x社区服务站。诊所只有其一人,有四间房间,三张床铺、两张沙发及常用药剂。
主要为前来的病人诊断病情、打针。其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开诊所没有经过相关卫计部门批准,其知道没有医师从业资格证开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是违法的。
2. 2018年8月12日晚18时许杨某到诊所就诊,自述胃部不适、反酸、打嗝并有慢性胃炎。根据他自述情况其确定他患有胃病,后为他配了药并做了皮试,皮试做了没不良反应,其就给杨某打点滴。
输液前没开处方,并交代他近几天不要喝酒,配了两瓶药打了两个多小时,对他进行观察约20分钟左右没有异常,他开车走了。
3. 8月13日18时许,杨某自己开车过来,其又为他按8月12日的药方配药打点滴。第一种药打完后换第二种药,换上约5分钟左右杨某出现恶心、呕吐,称嘴里有药味,脖子有红疹。
其立刻把针拨了,先打了120,后又给患者静脉注射了过敏药。约7点30几分120到了,其跟着120去了市中心医院,患者到医院急诊科后就开始抢救,抢救一个多小时后医生出来说抢救无效,患者已死亡。
死亡原因:过敏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
4. 自2003年左右至案发,其一直在x区x路等地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其于2014年4月15日受到过x市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案案发后因受害人家属强烈反对尸检,其也没要求对受害人进行尸检,所以派出所及卫计部门就同意了我们双方的意见,未对死者进行尸检。
双方只对赔偿问题进行了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由其赔付对方一套住房(价值110万元)及10万元现金,其已按协议履行了。
(二)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依法判处。
(三)行政处罚:x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调取段某某医师资质》的复函。证实该局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协查段某某(身份证号:)的《协助调查函》,经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未见段某某相关信息。
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x卫医罚字(2014)第C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
1.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
2.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
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4.涉医刑事诉讼:中医诊所经营自制中药丸剂,无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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