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甲于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x中医门诊部(后更名为x中医诊所),后于2005年5月份在本市x小区x坊进行诊疗活动,由被告人黄某负责诊所的日常工作,期间,二被告人聘用卢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医生、被告人李某为药剂师(仅有培训结业证而无职业资格)。
自2005年至2011年,x中医诊所多次被x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并分别于2009年9月1日、2010年7月19日、2010年11月9日、2011年8月23日等多次被x市x区卫生局通告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停止诊疗活动、并予以没收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直至2011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将仍在非法行医的被告人黄某、任某、李某等人当场抓获,2012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将在逃的被告人胡某甲抓获归案。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称其是x中医诊所的原法人,2007年9月就不管了,交由其妻子管理,关于在2008年至2009年的卫生局处罚单上签字的情况,由于是夫妻,是黄某让其签的字。
x诊所制作的的专科水剂处方是其父亲的经验处方,其父亲是个老中医。
2、被告人黄某供述。称其雇了两个退休大夫假冒x医院的退休教授行医,并安排四个医托在x医院门诊大厅物色对象,将就医的人带到其诊所看病,被告人李某负责抓药,诊所工作时间为早上六点到早上八点半的原因是利用正规医院和执法部门没有上班的时间差来非法行医,诊所在2009年至2011年曾受过卫生局三、四次处罚,诊所的营业执照是过期的,没有审验。
诊所的专科水剂药是听一个大夫说的,其就按他说的自己熬的这个汤药。
3、被告人任某供述。称我们一般是早上五点半左右就到了x医院的门诊大厅,到大厅以后,先看来看病的病人挂的是什么号,然后再看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如果是外地人,我就上前搭话,并说教授号是挂不上的,我带他们去一个医院,这个医院的医生都是x医院的退休教授,后我就把病人领到x诊所,诊所里假装x医院教授的两个年龄大的人就给病人看病和开药。
我从看病的人的医药费里拿提成。是我弟弟任启怀叫我来x中医门诊部做医托的,我弟弟与胡某甲一起搞绿化工程,在胡某甲的部下干活,当时和我一起干医托的有四个人,我们拿的是提成,就是每拉过来一个病人看病,拿病人看病抓药钱的30%,每次都是从黄某手里拿的,我在x诊所一共拿了5000多元。
4、被告人李某供述。称老板来x诊所我见过几回,老板身高1.70米左右,年龄三、四十岁,说话口音是外地人,黄某在诊所负责,老板他哥胡大毛主要看门,我负责药剂调配,大夫两人,一个姓卢,一个姓张。
我应聘到x诊所时,黄某交代我每天早上6点上班,到早上8点30分就下班,病人是医托从四医大叫来的,我知道卫生局检查过x诊所一次,并张贴过一份通告,被胡大毛撕下收起来了,我只有一个药剂师培训班的证书,没有别的资格证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卢某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应聘到x中医诊所,当时是胡某甲接待并同意其在诊所上班。诊所总体由胡某甲管理,黄某是胡某甲的妻子,在前台收钱,2007年至2011年诊所具体由黄某收钱,实际是胡某甲说了算,胡某甲有时来,有时不来,诊所招聘人员,一般由胡某甲来定,胡某甲不定时的来诊所,来时把诊所事情一安排,就走了,黄某天天在诊所。
2011年在办理执业许可证的过程中,从业人员的表格上,法人写的是胡某甲。
上班时间是胡某甲定的,因为诊所手续不全,害怕被卫生部门检查,诊所才在早上6点到8点半上班。其根据病人的病情开中草药,另外还有诊所自己配置的汤药,诊所配的汤药能不能治病,有没有经过国家医疗机构的认定,其不知道,是老板让其开的汤药,其去诊所时就有这个水剂药了,胡某甲给其介绍说此专科水剂药补气血、通经活络,此药是黄某熬的。
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底与胡某甲认识,胡某甲当时介绍其名下有两个企业,一是x中医门诊部,二是陕西x园林有限公司,并说他的诊所效益很好,用诊所赚的钱在柿园路买了房,在湖北老家还买了两套房。
2010年其与胡某甲在x办事,胡某甲接到其妻子电话说诊所因为审照检查,卫生部门要罚款,让胡某甲回去处理,胡某甲就专门回去请人吃饭处理此事,胡某甲还接到黄某电话说诊所没有医托,让胡某甲找医托,胡某甲就给一名叫任启怀的人打电话,让任启怀给他诊所介绍医托。
3、同案人员张洪明证言。证明其假冒x医院的退休教授在x中医诊所坐诊,工作时间为早上六点半到早上八点,由“医托”将病人从四医大或其他大医院骗到诊所,并给病人介绍说其是四医大的退休教授,诊所的负责人是黄某,黄某不是医生,她负责给病人划价收费。
其根据病人的病情开中草药,另外还有诊所自己配置的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汤药,诊所配的汤药没有经过国家医疗机构的认定,是诊所的负责人让其开的汤药。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黄某、任某、李某明知已不具备行医资格,从事或帮助从事非法诊疗活动,牟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被告人胡某甲系x中医诊所的法人代表,其与被告人黄某共同负责经营管理x诊所的事实,有证人卢某、刘某证言、被告人任某、李某供述、卢某与被告人胡某甲的协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据佐证,故其辩护理由与事实、证据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四被告犯非法行医罪,
1、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
2、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
3、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4、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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