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5日,被害人夏某某在x中心医院被诊断患有尘肺病,且双侧肺气肿、肺大泡、纵隔淋巴结肿;2013年5月31日、2014年3月2患者夏某某在x县医院诊断检查为矽肺并感染、左侧气胸、呼吸功能衰竭。
找到吴某龙治疗,治疗后当晚23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鉴定意见
2016年5月10日,经x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因患矽肺合并融合性支气管肺炎伴肺透明膜病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非法治疗行为对疾病加重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被告人供述
自己没有赤脚医生证,自己和吴某龙联系后,吴某龙给他介绍了一个尘肺病人,2016年1月15日晚上吴某龙把他叫到他家住,1月18日早上8点吴某龙开车把他带到x镇上夏某某家中,到的时候已经是中午11点了,他开始给夏某某治病,先让夏某某的媳妇生了个炉子,确保房间里有温度。
12点左右他开始用瓷勺子在夏某某的背部肺的位置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用勺子的边沿单次推动皮肤刮痧,持续了大概5分钟左右就结束了。
他刮痧之前他的背部明显看到肺部对应的背部肿大,但背部皮肤颜色比较正常。他给夏某某刮痧的过程中他的背部刮痧部位就出现了五六个黄豆大小的硬疙瘩,都挡勺子。
给夏某某刮痧,刮痧持续了大概五六分钟,刮痧完夏某某感到很舒服,就给他媳妇打电话让回来给他两个做饭,他和吴某龙就在他家等他媳妇做饭吃,等了1个小时左右,吃完饭快1点了,饭一吃完吴某龙就走了,他就接着给夏某某治疗。
当时因刮痧夏某某左肩胛骨缝子处起了个硬疙瘩,他就立即开始用梅花针处理,并在处理的部位用抽气的拔罐器拔了三个罐子,拔罐子持续了几分钟左右,他又开始用热毛巾敷,热敷了1个小时后,开始用鸡蛋清、鳝鱼血、大黄三样搅匀抹在夏某某背上,然后用纱布缠上。
过了10来分钟,夏某某说感到胸闷气短头痛,过了10多分钟夏某某就给他的亲戚打电话,他姐夫来了之后就给他用开水冲服了一袋感冒药,夏某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呼吸困难,晚上6点半左右他的亲戚就赶快把他往x镇卫生院送,卫生院给输液插氧气,一瓶液体输了少半瓶,见人越来越严重就赶快挂着吊瓶往x县医院送。
在x县医院抢救了半个小时,夏某某就死亡了。自己之前没有治疗过尘肺病,这次没有提费用的事,案发时,自己也不知道马某报了警,就被公安民警在医院现场带走询问了;
案发后自己与吴某龙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4.4万元丧葬费,自己出了2.4万元,吴某龙出了2万元。
庞某某无执业医师证,经吴某龙介绍,2016年1月18日,庞某某在尘肺病患者夏某某家中免费采用刮痧、拔罐、热敷、涂抹中草药等方式给夏某某治病,治疗结束,夏某某病情加重,当天经x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被害人亲属陈述
夏某某妻子陈述,夏某某患尘肺病四年,庞某某是吴某龙介绍给夏某某治病。2016年1月18日12时左右,纪某某回到家给吴某龙、庞某某做饭吃,期间听夏某某说庞某某使用瓷勺子背部刮痧。
吃饭结束,吴某龙离开,庞某某继续按摩夏某某背部,给夏某某拔罐、使用毛巾热敷,后她到学校务工。
返回家中夏某某呼吸困难、心慌,纪某某给夏某某冲服一个鸡蛋后,返回学校。18点多纪某某再次返回家中见夏某某病情加重,将夏某某送至x卫生院治疗,医生插氧、挂糖水处理后又包车送往县医院治疗,在小河转至县医院救护车上,当晚10点多在县医院急救室抢救,23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五.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龙证言(系x县中草药医学研究协会法人)。2013年他们中药协会在x县公开调查尘肺病患者后,有一个叫庞某某的人跟他联系,说能治疗肺病,并且想到x来看肺病,希望给介绍一两个尘肺病患者,让他治疗。
他就给提了两个条件:一是看不好的情况下也不能给看坏了;二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庞某某答应了,他就同意他到x来看肺病。
然后他就给庞某某介绍了尘肺病患者夏某某。2016年1月18日庞某某对夏某某实施刮痧。吴某龙当天午饭后先离开,庞某某继续治疗。
当天下午五六点夏某某病情加重,当晚23时许夏某某在x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整个过程庞某某也没有收取夏某某的任何费用,他也没有收取庞某某的任何费用。
庞某某告诉他治疗的方法很笼统,没有细说,他只是说体外治疗、敷药。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无证行医,且在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活动中,违反了诊疗技术规范,其不当的医疗行为,对加重患者自身原有疾病、导致患者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10.2元。
对梅花针一个、拔罐器一套、白凡士林一瓶等作案工具,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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