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
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术后15天才得知手术时的病理结果,属乳腺常见良性病变,与x大一附院术后诊断不符。
由于x大一附院的诊疗过错,霍某玲曾6次到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进行乳房再造手术,今后手术修复还要继续。
综上,x大一附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侵犯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且违反法律和诊疗规范,误诊误治,存在重大诊疗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霍某玲特提起诉讼。
二、医方观点
x大一附院辩称,霍某玲入住x大一附院前,在x市中心医院、x总医院病理诊断均是右侧乳腺导管内癌,从x大一附院出院到肿瘤医院住院诊断仍是右侧乳房外上象限恶性肿瘤,霍某玲最终经病理会诊意见为右乳乳头状瘤病,伴导管上皮增生及多灶不典型增生。
其病变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类型,病理诊断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霍某玲在x大一附院行改良根治术,术前征得霍某玲知情同意,术中征得家属同意,履行了告知义务,x大一附院尊重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请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三、鉴定意见
x大一附院对霍某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70%)。霍某玲右乳房切除术后伤残程度为八级。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术前诊断和术前准备。霍某玲入住x大一附院前虽已在外院行右侧乳房肿物穿刺活检术,并经相关专家远程会诊后外院病理诊断为“右乳腺导管内癌,浸润灶不能排除。”
但医方应该注意到此病理诊断结果并不能作为最终确诊的“金标准”。
虽然霍某玲入院前在外院已行双侧乳腺彩超检查,入院后医方仍应常规予行乳腺X线检查,必要时行MRI。本例医方未予行乳腺X线检查或/和MRI检查,术前准备不够完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
2、关于术中手术方式的选择。霍某玲的肿瘤与乳房体积比例适当,行保乳手术后能够保持良好的乳房外形,且没有行保乳手术的禁忌证。
即使按照x大一附院术后病理诊断“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癌,小灶性可疑浸润”,其肿瘤分期为T1N0M0分期,属于临床I期、Ⅱ期的早期乳腺癌,仍具有行保乳手术的适应证。
本例术中病理为导管内癌不除外,待常规及免疫组化检查进一步诊断。”故此,医方当时妥善而谨慎的选择应是:暂不行进一步手术,待常规病理及免疫组化结果出来后再决定进一步手术方式。
若考虑到“上皮不典型增生,导管内癌不除外”或“右乳腺导管内癌,考虑有浸润”的可能,医方可在充分告知并确切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再决定进一步手术方案则为妥当。
本例病历记录中虽有“与患者家属沟通后遂决定行乳癌改良根治术”,但实际未见到患方签字同意的记录。据此分析认为,医方在术中自行决定选择“乳癌改良根治术”,扩大了手术范围,存在过错。
3、关于术后病理检验与诊断报告。本例医方的术后病理检验和诊断报告与《乳腺癌诊治指南与规范》的要求不相符。患者某玲右乳房肿物非导管内乳头状癌。
其病变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类型,病理诊断确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根据霍某玲当时的实际情况,有行保乳手术的适应证,没有行保乳手术的禁忌证。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经肿瘤医院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为霍某玲右乳肿物病变为多发性导管内乳头状瘤,伴导管上皮增生及多灶不典型增生,而非导管内乳头状癌。
此外,x大一附院虽与霍某玲进行了术前沟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术中选择乳腺癌改良根治术霍某玲及家属已知情同意。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大一附院术前准备不完善,未予行乳腺X线检查或/和MRI检查;术中医方自行决定选择“乳癌改良根治术”,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扩大了手术范围;术后病理检验和诊断报告不规范。
参考上述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霍某玲右乳病变是一种较为罕见的特殊病变,诊断确存在一定技术难度,以及x大一附院的等级和当地医疗水平,酌定x大一附院对霍某玲右乳切除的损害后果在60%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计赔较为适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院判决,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霍某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9273.78。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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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2016年10月31日,张某花因工作劳累及活动后腰背部疼痛不适到第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经确诊为轻度),”张某花被收住院治疗。张某花是在2016年11月9日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腰4/5Cage植入椎间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右侧神经根管探查扩大、自体血回输术”手术。手术前张某花各项生理指标均正常,手术后6天即2016年11月15日1点左右突然病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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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2015年4月7日,姚某因“黑便3天、呼吸困难”入住x东方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症状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治疗,2015年4月8日姚某转入x市中心医院。次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生命体征不稳。为查清患者出血原因和部位,为患者行电子食管镜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引起患者烦躁和躁动,随即呕吐鲜血,意识丧失,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口鼻涌出大量鲜血,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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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8年12月4日,应某某在被告x市中心医院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左侧)。2018年12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19年4月3日,应某某因“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4月”到被告中心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诊疗计划:1、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凝血常规、生化全套、心电图;2、目前给予抗凝、祛聚等对症治疗。2019年4月4日在局麻下行下腔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冯某民在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疗。2011年6月17日,冯某民去世。双方就被告的诊疗行为引发纠纷。期间,被告出具的一日清单显示有“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抗返流尿袋15.75元、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700元、住院静脉输液5元1组(该清单有两处此项记录)、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力文)286元”;2011年6月
一、患方陈述郑某(75岁)在2018年6月23日,因“剧烈活动后胸闷、胸痛”先到其它医疗机构做CT检查后转到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急诊医生给予磷酸肌酸钠针治疗,并说需要到心血管科进一步治疗。因当时被告心内科病区无床位而回家休养。2018年7月1日,郑某在被告胸外科住院,于7月20日实施“肺大泡切除术”。7月22日夜病情突然加重,郑某转入被告综合ICU,并于8月27日离世。
一、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6日,原告陈某江(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因“突发胸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于2017年12月6日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于2017年12月8日行二重滤过治疗。2017年12月9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脉搏未触及,紧急胸外按压,进行抢救。于2018年2月1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四肢肌力较前调高。出院
【摘要】患者徐某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因“转移性右下腹痛3天”于2019年4月5日上午入住被告x附属医院的普外科,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及阑尾周围炎。当天下午行腹腔镜检查+阑尾切除术+阑尾脓肿引流术。4月6日因病情进入x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09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