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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破坏小区绿地,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其他业主可以行使物业管理权吗?

问题描述

业主破坏小区绿地,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其他业主可以行使物业管理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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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业主破坏绿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 49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 50 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将绿地破坏后种植蔬菜属于改变公共部位的用途,擅自占用场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因绿地被破坏造成的损失。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最后,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擅自破坏绿地,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进行制止。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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