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珍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怡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宫街北200米处时,与姜某宁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姜某宁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后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鉴定,结论为“
1、根据现有证据及材料,无法确定红色人力三轮车事故时是否处于停止状态。
2、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裁判:
虽然崔某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姜某宁未提供证据证实目前该车辆所在地的交警管理部门已将该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车可以投保交强险而因崔某珍自身原因未投保,故姜某宁要求崔某珍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损失,依据不足,对其该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电动三轮车是否需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描述:2019年3月11日,在北京市XX路段,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二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张某、孙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支队XX中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经北京市XX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股骨干骨折,牙体缺损,口唇皮肤挫裂伤缝合术后,左下肢皮
近日,团队成员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我们日常交通出行中也不乏见到类似情况,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规避风险,特撰文于此,供大家参考借鉴。基本案情:我方委托人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与原告方近亲属(已死亡)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在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时,双方电动车均被鉴定为机动车,事故认定我方委托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实上,如果按照事故现场情况以及事故现场旁边店铺视频监控,事故主要成因是原
1、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29期:交强险不适用于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所作出。且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所以,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该种状况不具有可责难性,故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加重责任。【案件索引】一审案号:(2016)辽0102民初11716号
赔偿项目有:2、误工费4、交通费5、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8、丧葬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死亡赔偿金11、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当场死亡,一般没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1. 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2. 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平均经济
西藏刘旭律师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霖、刘某娜与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
高院判决: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涉案车辆在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2019年4月11日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鉴定该车为机动车,该国家标准中脚踏行驶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重要项目;而在2018年5月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
法律分析:无证驾驶发生事故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定赔偿事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
法律分析:无证驾驶发生事故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定赔偿事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
如果是自己买的只会罚款不会拘留,如果是贼车就有可能拘留。 1、电动车被交警扣留说要罚款、拘留,说明违反了交通法规,依法要接受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 2、如果交警认为是偷的应该移交公安处理,而不是交警来处理。 电瓶三轮车上路: 1、电瓶三轮车,属于助力车,现在也没有上牌照了。 2、电瓶三轮车不能走机动车道,否则交警会管的。3、电瓶三轮车必须遵守交通工具规则,不
C1准驾的车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准驾的其他车型:C2、C3、C4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70周岁以下不需要考试车辆的要求: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扣留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罚款20至200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6日,夏某向牟定县显顺车行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车用户手册、车辆基本信息表、电动车专用充电器使用说明书等证件,均载明该车属于电动车,在用户手册的最后一页的特别敬告中有:“本产品的输出功率和加速性能均低于汽车、摩托车,故我们着重地提醒您,驾驶本产品时,不要驾入机动车道,以保证你的行车安全”。2019年1月14日,夏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造成夏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
如果是自己买的只会罚款不会拘留,如果是贼车就有可能拘留。 1、电动车被交警扣留说要罚款、拘留,说明违反了交通法规,依法要接受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 2、如果交警认为是偷的应该移交公安处理,而不是交警来处理。 电瓶三轮车上路: 1、电瓶三轮车,属于助力车,现在也没有上牌照了。、电瓶三轮车不能走机动车道,否则交警会管的。3、电瓶三轮车必须遵守交通工具规则,不能违章,?违章交警会管的。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修理费)进行估价。
交强险赔偿自己造成的车损是不能赔的。交强险赔的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所以全责交强险理赔是不包括自己的。因此自己造成的损失交强险是不能够进行赔偿的。
可以要求赔偿部分,但是死者自己也有过错。
交通事故交强险主要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
你好,建议报交警处理,认定事故责任
1.车辆只上交强险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是只赔偿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它的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都是相对有限的,很多情况下,这些赔偿额度都是不足的。2.因此,最好是还应适当的投保其他的车辆商业险,让车辆的出行保障更加全面的,同时也能使自身在处理可能发生的车险事故时更加的游刃有余,避免因可能发生的车险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赔偿,车主们若是经济能力许可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