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卞小姐有承包的一处仓库,2018年10月开始,卞小姐雇佣盛先生为其搬卸货物,每月工资4500元。2019年5月,盛先生在骑电动车上班路上,被小轿车撞到,腿部骨折。
盛先生找卞小姐要求赔偿,双方协商赔偿不一致,盛先生随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卞小姐赔偿,那么,盛先生的要求会被法院支持吗?
我们先把本案当中涉及的法律依据,摘抄下来,供大家参考、讨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疑问?】
雇员因雇佣关系意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要证明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那么,上班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肯定观点认为,
1、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2、如何判断上诉人的上班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法律。上班途中虽然没有直接从事雇佣活动,但却是履行职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上班途中与雇佣目的的实现有着规律的、稳定的、内在必然的联系,这个行为并不是临时性偶然性发生,是常年累月地进行,没有上班途中不可实现雇佣目的;
上诉人也是基于为被上诉人牟利的意愿,其上班途中的行为客观上能给雇主带来利益。
否定观点认为,
上班途中不属于履行职务或与职务有内在的联系,与雇佣活动无密切的联系,风险更不能由雇主承担。根据《人身损赔解释》对“从事雇佣活动”也有明确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情形并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主流的观点是,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劳务关系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是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如何选择上班时间、交通工具、往返路线,雇主是无法支配和控制的,其风险也无法预知。
且,提供劳务途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可见其遭受的伤害并非发生于提供劳务期间和提供劳务场所,亦非在执行授权或指示的工作过程遭受人身损害。
因此,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同时也不能随意扩大《工伤条例》,类比《工伤关系》,因为本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盛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1、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成功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2、此外,既然是交通事故,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主张交通事故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生活费补贴、伤残赔偿金(有伤残的话)、必要的交通费等等。4、工伤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食宿
当事人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要积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到现场进行勘验进行定损,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就按约定进行赔偿。交强险优先赔,赔完后不足的有购买商业险的商业险赔,申请商业险进行赔付,赔付在不足由肇事方进行补足。另外,如果买了交强和商业之外的保险的话,赔偿是按照购买的保险险种相关规定进行赔付。当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减轻赔偿责任总是会出现少陪或者
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渡等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具体操作是走申报工伤流程。 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如果雇员过了退休年龄,或者雇主是个人,或者双方的劳务活动比较松散,是一次性的,或者临时性的,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这种情
是否需要赔偿,主要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若认定书认定有责任,那么就得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例外: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认定书之外的其他人,要不要赔偿,取决于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直接关系,如车主把车借给没有驾照或者不适合驾驶的人,司机是公司企业的员工,车辆是挂靠单位的等等,这些情况需要负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以下15个:医疗费
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驾驶证过期未换证出车祸了定责如下: 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属于无证驾驶,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没有超过一年的,不属于无证驾驶,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事故的责任。 换证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两张一寸白底彩照; 5、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6、
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首先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属于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无精神损失费,法律也不支持)误工费肯定要承担的。 交通肇事行为的赔偿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本案中的责任主体肯定是驾驶员,因为其酒后开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
1、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2、《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即,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3、交强险不赔情形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不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后,因延误换取新驾照,需要补换办证手续的情形。驾
一、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话雇主要负责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受伤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形,所以雇主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你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是在上班时间受伤的事实。若是工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交通责任划分不服,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在责任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接电话的,先协商修车方案,向交警报备,先把自己的车修好,把发票保留好,保持和交警及对方保险公司的联系。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和协调,协调无果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对方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
需考虑各种因素,一般责任是由双方承担,看是哪方存在过错,则承担较大责任。道路交通规则: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
电动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为: 1、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首先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租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你全责,就承担医药费
我开别人车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车辆借用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而且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主张双重赔偿。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如果酒后驾驶达到醉驾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因为醉酒驾驶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不可以。(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
孙小红是中国邮政公司员工。 2017年3月16日16时37分许,孙小红下班离开办公室,17时45分许到母亲家,在晚餐结束后于19时50分许离开,骑电动自行车回家,19时55分许着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连人带车倒地,送至医院时已死亡。交警认定孙小红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2017年4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认定孙小红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