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同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样需要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二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参与仲裁和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作为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连带责任有关规定的对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上述规定,为用工单位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奠定了程序上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前提是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除劳务派遣服务费等约定外,其他凡是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合同义务,用工单位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造成劳动者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如果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补足劳动报酬的责任。
如果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现实中也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委托实际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一旦发生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由用工单位承担”。
在实践中,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接受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考勤与绩效也都由实际用工单位考核。
因此,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福利理应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理应承担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
(四)社会保险纠纷。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负有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当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失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工伤纠纷。《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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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同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样需要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二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参与仲裁和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作为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连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有什么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需要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
你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没有缴纳的话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如果不是因为你的问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你具体工作了四年多少个月呢?你至少是可以得到四个月的补偿金的。需要咨询更多的话欢迎来
劳务派遣合同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区别:1、签订的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合同的双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2、合同目的不同。劳务派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务派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
1、不是一个意思,用人单位指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指实际用工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合同条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有以下情况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所谓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也就是指职工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身不构成“工伤”。但为了更高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国对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了适当外延,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劳务派遣一改过去人才的企业所有制,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它不仅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而且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从而为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这种用人方式尤其对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为有利。而且,对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养,择优而用,可以使企业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制。劳务派遣实行了用、管分离,人、编(编制)分离
今天跟大家聊一聊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权随意调岗”,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近经常有小伙伴问到我关于用人单位调岗了怎么办?我是不是一定要去报到,不去会不会按旷工处理?我能不能不同意?旧岗位已经没有我的工位电脑了怎么办?遇到用人单位调岗,大家不要慌。首先要明确一点,调岗是否正当合理。如果用人单位属于正当的部门规划和调整,那么劳动者有敬业的义务,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调整到
第一,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您与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工单位是无法辞退您的,用工单位只能将您退回派遣单位。如果是派遣单位无法定或约定事由辞退您,则为违法解除,派遣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用工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七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劳务派遣合同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区别是:一、劳务派遣情形下,你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只在你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发生,与实际用工单位没什么关系。而劳动合同是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虽然法律也规定要同工同酬,不过从实际情形来看,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工或是有编制的职工相比,各方面的权益差距都比较大,所以得慎重。二、劳务派遣是一个时代的产物,90年代一大批人下岗或是签订协保。这批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1、不存在劳动关系。2、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
你好,你工作的单位应为用工单位,派遣你的公司才属于用人单位,如果未到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就被退回,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辞退你的,你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三方派遣合同和用工单位有关系。第三方派遣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条款都跟用工单位有关。第三方派遣合同中应当载明用工单位的情况,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后的岗位是什么,工作时间多长,派遣期限是多久,工资待遇如何,有没有提供劳动保护,等等,这些都是跟用工单位有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
你好,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呢?有没有出具相应书面的通知?
【最高院公报案例汇编】工伤认定的裁判规则发布时间:2019-04-28 21:21:22 作者:案例一:【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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