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方量刑建议未采纳 依法抗诉获改判
作者:范跃红 徐静 陈乐乐,来源:正义网2019.9.19
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未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该院提出抗诉。9月1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该案是浙江省首例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抗诉后予以改判的案件。
今年4月,蔡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另外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
经事故责任认定,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蔡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平等有效的量刑协商,蔡某同意该院提出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
经该院提起公诉,仙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他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
该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没有采纳量刑建议,违反了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蔡某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而且根据该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据此,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蔡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4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基甸,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职高,中共党员,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已羁押8日)。
现在家。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基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蔡基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蔡基甸酒后驾驶浙J×××××小型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本县米方向与柯玉花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蔡基甸有饮酒嫌疑,遂对被告人蔡基甸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因被告人蔡基甸无法完成,将带其至仙居县中医院抽血。
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基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蔡基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基甸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蔡基甸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基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基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基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雨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叶飘飘
一、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嫌疑人反悔怎么处理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177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
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偏低、具体适用差异较大。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理解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程度,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一、主要原因(一)对“从宽”的理解分歧:从宽能否降档减刑或免除刑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看,如何看待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实务上的差别,这是正常的现象。同时,要把这么重大的制度实施好,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当前,首要问题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明确认识,防止顾此失彼,出现偏差。一、办案机关要切实履行相互配合和制约职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辩护权相互配
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要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有效衔接 从实践统计的数据看,绝大部分的认罪认罚案件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其中,实际宣告刑在一年以下的轻微常见罪名案件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这些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结合案情实行精确的繁简分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予以酌定不起诉,不必将一些微罪案件流入后续的审判环节,既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效减少了有罪判决率,给予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必要
专业分析: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签了认罪认罚书如果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不会起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温馨提示】通过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
一、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是什么首先要清楚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完全不能/是“可以”判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律师需要首先了解为什么检察官不建议判缓,是因为觉得当事人仍需被羁押一段时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更多地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抑或是有些重要情况处于暂时未能明确的状态,要等开庭的时候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甚至有检察官完全不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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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书,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认为无罪不要签。检察院可以决定从宽处理,不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从轻作出判决。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
1.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2.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3.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诉讼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并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结论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明该方是否在场并宣布案件。
1、没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一般而言是不会重判的。2、如果满足未成年或其他法定条件,不需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可从宽处理,具体情况需要了解案情才能判断。3、如果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从宽从轻处罚,并不会受很大影响。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适用认罪认罚起诉的案件在很多地方都达到甚至超过了50%,认罪认罚可以在原有情节上再从宽,所以有大量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但司法实践中之前被批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会继续羁押到一审判决,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1、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我打电话给法院 也没有我的案件 问了检察院说还在检察院。 是他们办事效率比较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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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促进规范听取意见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出明确规范。据介绍,出台这个规定,是为了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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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的,具体还是要等法院判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是检察院的建议,如果可适用缓刑,会写建议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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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能是来源不明的电动车,如果买了建议把拍照转成自己的,否则会被罚款,严重的会拘留。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湖洋镇。因涉嫌犯开设賭场罪,于 2021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 日、7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耕护人叶茗发、刘雨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