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
多次听取意见的,至少要对量刑建议形成、确认以及最后的具结书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
第四条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
(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
(五)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
(六)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
第五条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应当由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等人员参与。
同步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录制。
第六条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在羁押场所或者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在上述地点单独设置听取意见室。
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保存视频音频作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第七条 听取意见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并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条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取意见的参与人员、听取意见过程,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可辨。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连续,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篡改、删改。
第九条 同步录音录像的起始和结束由检察官宣布。开始录像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第十条 听取意见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情况,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中止听取意见和同步录音录像。核实完毕后,视情决定重新或者继续听取意见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因技术故障无法录制的,一般应当中止听取意见,待故障排除后再行听取意见和录制。技术故障一时难以排除的,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同意,可以继续听取意见,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办案使用,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随案归档。
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当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案件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步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保管同步录音录像文件。
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资料,实行有条件调取使用。因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疑问等原因,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出示,也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
因案件质量评查、复查、检务督察等工作,需要查阅、调取、复制、出示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听取意见应当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用语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检察技术、计划财务装备、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档案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开展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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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嫌疑人反悔怎么处理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177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
十二、关于程序适用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0.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
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
法律分析:检察院认罪认罚的手续就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
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
检察院取保签认罪认罚,就需要承担所犯罪行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但是取保让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就一定会被判刑了,不过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会按速裁程序进行。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
法律分析: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能积极认罪悔罪的可以争取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那么通常是不予起诉,也就是无罪。如果是一般的轻微,那么有可能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一、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是什么首先要清楚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完全不能/是“可以”判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律师需要首先了解为什么检察官不建议判缓,是因为觉得当事人仍需被羁押一段时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更多地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抑或是有些重要情况处于暂时未能明确的状态,要等开庭的时候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甚至有检察官完全不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的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亲自审议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方案;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固定、发展试点成果;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这一过程促使 刑事诉讼数据出现根本性变化,更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一、
1.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2.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3.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诉讼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并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结论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明该方是否在场并宣布案件。
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偏低、具体适用差异较大。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理解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程度,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一、主要原因(一)对“从宽”的理解分歧:从宽能否降档减刑或免除刑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适用认罪认罚起诉的案件在很多地方都达到甚至超过了50%,认罪认罚可以在原有情节上再从宽,所以有大量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但司法实践中之前被批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会继续羁押到一审判决,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1、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
你好!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后量刑的标准如下,需要看法院如何确定量刑标准。如果法院认为适用缓刑,对犯罪人判处缓刑,就不用关入监狱或看守所了。如果法院不判缓刑,就需要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看,如何看待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实务上的差别,这是正常的现象。同时,要把这么重大的制度实施好,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当前,首要问题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明确认识,防止顾此失彼,出现偏差。一、办案机关要切实履行相互配合和制约职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辩护权相互配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12号【观点】对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不能据此否定一审认定的认罪认罚情节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认罪认罚依旧需要开庭。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要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有效衔接 从实践统计的数据看,绝大部分的认罪认罚案件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其中,实际宣告刑在一年以下的轻微常见罪名案件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这些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结合案情实行精确的繁简分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予以酌定不起诉,不必将一些微罪案件流入后续的审判环节,既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效减少了有罪判决率,给予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必要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1,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这与判不判刑没关系。2,如果法院审理查明未犯罪,当然不会判刑。3,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会被判缓刑。因此,判刑是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终查实清楚是有犯罪事实那么肯定是要判刑的,至于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过一般能取保也说明案情不是很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