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12号
【观点】
对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不能据此否定一审认定的认罪认罚情节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东方瑞景小区北侧停车场,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男,25岁,吉林省人)出售白色晶体5包(约重3.0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杨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审判人员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后果,对杨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确认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及真实性。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灏然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主要是:杨某某上诉表明其认罪动机不纯,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杨某某处以更重的刑罚。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撤回抗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以及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
1.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2.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回抗诉。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主要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裁判理由】
(一)要正确对待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要不要限制的问题,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时,曾有过讨论。当时的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且仅限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等11个罪名,适用速裁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流提速,因此,当时对是否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讨论有其必要性。
但在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近几年该部分案件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80%,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因此,不论是《试点方案》还是《试点办法》,均未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做出限制。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因此,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二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
实践中,要注意到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协商不充分、有效法律帮助难以保障、甚至一审法院对自愿性及量刑建议审查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因此,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发现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切实发挥二审的救济和纠错功能,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
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
审理后发现一审裁判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不能仅因被告人就量刑提出上诉就简单否定认罪认罚情节,也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
二审法院应注重发挥纠错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和程序适用建议。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中,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重点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认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系自愿、合法,且具有事实基础。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定罪量刑以及程序适用上没有错误,故依法作出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
先看一下你们的劳动合同和你的实际岗位,然后公司给出的取消岗位理由;目前公司是要求你离职还是重新安排岗位你并未表述清楚,如果是要你离职且公司有正当理由,一般情况如协商一致,如果无法协商,公司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取消岗位无正当理由,你可以不同意,公司执意取消岗位让你离职,你可以主张赔偿金,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详谈。
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除本系列之前已经讨论到的担保责任、利息计算容易造成原被告双方重大分歧之外,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抽(砍)头息、复利的认定及计算方式也经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笔者在本章节中结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办案经验,进行简单梳理如下:一、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
基本案情王某,原系某公安派出所辅警。自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虚假事实、理由,陆续向管服对象(30余人)借款共计30万余元,用于还贷、高消费、赌博等;借款后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只有少数债权人通过诉讼等途径得以主张债权。案发前,有被害人曾向市长热线或王某所在单位反应,严重损害了公安形象,且王某尚无全部偿还的能力,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杰,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捕前系江苏省无锡市天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先杰犯诈骗罪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先杰被债权人张亚平、蔡建平、上海银行无锡分行等个人和单位以未能偿还
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适用认罪认罚起诉的案件在很多地方都达到甚至超过了50%,认罪认罚可以在原有情节上再从宽,所以有大量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但司法实践中之前被批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会继续羁押到一审判决,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1、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
定罪量刑,是根据案情而定。本律师之前代理一起案件,认罪认罚关4个月,后经过律师介入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没有签订认罪认罚书,经过律师争取法院判决缓刑。
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看,如何看待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实务上的差别,这是正常的现象。同时,要把这么重大的制度实施好,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当前,首要问题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明确认识,防止顾此失彼,出现偏差。一、办案机关要切实履行相互配合和制约职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辩护权相互配
认罪认罚量刑过重能上诉。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在制定具结书时已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最大限度地对被告人的刑罚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对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相关延伸】认罪认罚量刑能减刑多少?认罪认罚减刑幅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
从犯认罪认罚可以降档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的判刑处罚结果不一定会比正常量刑幅度要轻,应当参考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
一、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是什么首先要清楚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完全不能/是“可以”判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律师需要首先了解为什么检察官不建议判缓,是因为觉得当事人仍需被羁押一段时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更多地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抑或是有些重要情况处于暂时未能明确的状态,要等开庭的时候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甚至有检察官完全不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的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亲自审议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方案;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固定、发展试点成果;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这一过程促使 刑事诉讼数据出现根本性变化,更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一、
1.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2.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3.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诉讼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并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结论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明该方是否在场并宣布案件。
从犯若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人民法院是可以酌情降档量刑的。《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偏低、具体适用差异较大。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理解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程度,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一、主要原因(一)对“从宽”的理解分歧:从宽能否降档减刑或免除刑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一、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嫌疑人反悔怎么处理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177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
你好!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后量刑的标准如下,需要看法院如何确定量刑标准。如果法院认为适用缓刑,对犯罪人判处缓刑,就不用关入监狱或看守所了。如果法院不判缓刑,就需要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