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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奸案的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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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奸案的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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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熊某因工作调动到大悟县某单位履任领导新职,为单位一把手。到任当天,因宿舍空调没有安装好,临时在某高级酒店开房暂住。

到酒店时,由单位财务主管黄某(女、被害人)陪同。陪同进到酒店的还有其他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为熊某开房后离开。熊某和黄某进入酒店九楼一房间。

后又因单位大门钥匙在黄某手上,黄某因手机发生故障,不能通话,只能接发短信。约四十分钟后,单位女职员三人共同到酒店敲叫房门拿钥匙。

黄某约二分钟后出 门,一路小跑到电梯厢后,蹲在角落处流泪。三位同事问出了什么事?黄不答。

第二天,单位开会,熊某在会上对单位的财务问题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当天晚上深夜1点钟,黄某在他人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称昨天晚上在酒店被熊某强奸了。

黄某的第一次笔录说:我在卫生间洗手时,他已脱了衣服,他强行把我抱到床上,脱掉我的裤子,我坚决不同意。他力气太大,我推不动,他就把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抽插了约三分钟时,有人叫门,我才起来出去。

   当日凌晨4点左右,录完黄某的陈述后,派出所警察到熊某所在的单位对熊某实施了抓捕。抓捕三个小时后早晨7点,警察对熊某进行了第一次审讯。

熊某供称:我脱她衣服时,她不同意,我就按住她把她的裤子脱到脚跟处,用阴茎在她的屁股沟间插了几下,有人叫门,我就松开了。

没有射精。22个小时后,警察对被害人黄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黄某称: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熊某把我的裤子脱到脚跟处,因为我反抗没有仰卧,他就用阴茎插了我的屁股沟。

正好有同事来叫门,他才松开的。

案件到检察院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作为强奸罪(未遂)提出起诉意见。检察院认定被害人的陈述有矛盾,退侦一次。第三次黄某陈述:我当时整个人是晕的,只记得熊某强暴了我,前两次的陈述都是事实。

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前后一致,没有变化。被告人熊某的家人在熊某被抓捕后几天即在大悟已委托了一位律师全程介入。大悟县检察院向大悟县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人亲属又委托我作为辩护人之一,参与诉讼。

 阅卷和会见:

我接受委托后,即赶到大悟和先前委托的律师见面,听取了他对案件的看法和查看了他手上的本案律师卷。他认为,本案的基本思路是考虑作有罪从轻辩护。

他手头的律师卷宗不是很完整。为了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我先到法院复制了全部卷宗。根据卷宗中我认为的疑点分别写出问题要点:

1、抓获被告人后,为什么三个小时没有审讯?是警察休息了还是别的原因?   

2、被害人黄某为什么前后两次陈述不一致?一次是说实际插入,一次是说没有直接插入。这不合常理。

3、二人在房间单独相处的时间有四十分钟,除了有强制性行为外还做了些什么?

4、被害人是否有时间和能力可以离开这个房间?

5、法院开庭时是否通知被害人到庭作证?

6、公诉方是否还有没有入卷的程序性证据到开庭时再突然念一念,读一读?

仅从公诉卷宗上所显示的案情,我还不能轻易地决定采用罪轻或是无罪的辩护思路。  阅完卷宗后,我又单独会见了被告人熊某。

其对我陈述的过程与在公安的陈述过程大致相似,没有特别之处。   最后我问:抓获你后有三个小时,他们为什么没有立即审讯你?

他答:这三个小时内,他们警察和带黄某报案的人一起打我了。把我打得好狠,让我说强奸了,我一直只说插了下屁股沟,没有真强奸。

他们又把我的脚指头都踩得出血了,身上也有好多淤青。现在时间过了六个多月,好了。只是脚指甲还有一些淡黑癍。

我问:你被打伤后,有谁人看见了?

他答:第二天早上他们把我吊铐在他们院子中的一棵树上时,我单位一位老同志来跟我送衣服和饭菜时看见了。

我记录下了那老同志的姓名,家庭地址和电话。

我又问:你们当时在房间,除了你想强行和她发生关系外,还做了些什么?她有时间出去离开吗?

他答:她有时间出去,我们先谈了一会工作上的事,但她没走我就以为她同意和我发生关系了。进房间时,她在洗手间搞了十几分钟,我问她做什么,她说是洗澡。

我就脱了衣服先睡在床上,盖着被子。谈工作时她坐在沙发上。后来我才把她拉到床上的。她也没有强行反抗,只说是这样不好,今后工作起来不好意思。

我又问:审讯你时有录相没有?

 他答:有,只不过是打了我之后,叫我把衣服穿好。做笔录时再录相,都是事前他们写好了的。

 约见证人和现场查看

 会见结束后,我当时考虑有两个事情需要了解:一是见过被告人挨打的老同志要见个面:二是宾馆的房间要实地查看一下。因为这起案件以我的认为,是可以考虑按强奸既遂起诉的,为什么选择强奸未遂起诉?

是不是证据灭失不好收集,就搞个口袋罪装一筐,让人辩无所辩?

 当天晚上,我约见了那位老同志。老同志是位颇有正义感的退休领导,老共产党员。他给我说了当时看到的情况,说,确实被打得身上有淤青,大腿上也有,一块一块的。

我就说能不能我作个笔录?他说,不算好,不同意做笔录。我又说,如果申请他作为证人行不行?他又说不行,人太熟。我说能不能把他个人的地址和电话提交给法院,让法院和他联系?

他说可以。

 第二次到大悟,我计划到案发的宾馆那个房间去查看一下。我以要住宿先看房的名义,叫服务员打开房间。发现房间开门右方就是卫生间,卫生间与床铺之间是实心墙间隔,不是透明玻璃。

这点是想印证被害人黄某在卫生间十多分钟时间里,她接发了三条短信,而此时被告人 已经脱衣躺在床上,如果有危险的情形存在,被害人在脱离被告人视线的情况下,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离开。

 另一个查看的目地是,询问宾馆服务员,如果顾客早上离开房间,房间卫生什么时候打扫,是不是更换床单?服务员回答早上顾客离开后一般是九点半打扫卫生,更换床单。

 如是,我怀疑警察不是没有到房间提取物证,如毛发,精斑类的,被害衣服上的纤维等,而是宾馆床单换了,可能有的物证已经灭失。

他们经过考虑认为,以强奸既遂起诉,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这样又第二次对黄某进行询问,时间是报案后的22个小时,主要询问目地是让黄某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才会发生黄某两次陈述前后矛盾的现象。于是就改成了强奸未遂这个“口袋”罪名,网布的更大。

 辩护思路的确定  

这个案件是强奸既遂还是强奸未遂?所有证据还不明朗。公婆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方式。总之,行为上有要求性行为而产生过肢体接触这个事实无法否认。

行为过程中被人意外打断这也是事实。大悟我的律师同行认为,这个事只能按未遂从轻辩,看能不能搞个缓刑。在我们所里讨论这个案子时,罗杰律师认为强奸案件无论既遂还是未遂搞缓刑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第三次到大悟,专门就案件辩护思路与大悟同行讨论。我的意见是:不管案件中性交行为是否完成,关键的抓手是要考虑在这个房间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性侵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语言威胁?

被告人与被害人都陈述有“强拉”这个情节。便被告人的供述可能确实存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不这样说的。而被害人的陈述又前后矛盾,这种情况司法判断时是无法解释的,只能是被害人出庭自行解释。

   总体辩护思路是作无罪辩护。为了实现无罪辩护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完成律师的工作。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2015年10月8日,我们以律师的名义向大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书面申请。

要求排除被告人熊某第一次所作的供述。同时要求查看公诉方有可能提交到法庭的全部材料。一个月后,大悟法院刑事审判庭组织召开了庭前证据交换会议。

但对非法证据排除一说,一直语言模糊。不说要排除非法证据,也不说不排除。叫做交换意见,作入笔录以便判决时参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律规定得并不模糊,是有操作性的。

但中国现在运行的司法体系与法律规定之间总还是有一个大大的鸿沟,磨合好恐怕还有 好长的路要走。硬抠法律字眼,一定要法庭解答,这也不是个现实的事。

律师也只能照顾现实了。交换就交换吧,但一定要记入笔录并入卷宗。这是我们当时坚持的。

我们提供了见到过被告人被殴打后的证人也就是那位老同志的个人信息。要求检法对其调查。法庭当时没有作出正面答复,只是同意收卷,是否核查再议。

我们要求调看宾馆的录相。录相显示,在别人于吧台处开房时,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拥立,一直相拥到九楼的房间。   我们要求查看讯问录相,发现讯问录相中,审讯人员是只有一名警察,自审自记。

我们要求查看被告人〈入狱体检表〉,这是我先前复印的卷宗中没有的。结果发现被告人入狱体检表中有一栏〈体表特征栏〉中注明了四个字“基本合格”。

“基本合格”?这不是准确的法医用语。体表特征要么合格,要么不合格。基本合格四字,是生物学上体表特征的悖论。这是法医的笔误吗?

肯定不是。那他为什么要这样写呢?我认为这位法医有执业的良知,但对现实又很无奈。他是在给辩护律师留下一个信号。如果有真正的认真的律师进行辩护的话,他凭良知而不是带感情色彩才写下了这考虑了五秒钟的四个字。

任何一个法律人,任何一个法医这都是要尊重和做到的良知。

 我当即对这“基本合格”四字不持异议,认为是真实的。法官敏感起来了,问:是否申请法医出庭作证,作出解释?我只说了上述观点,但不申请法医出庭。

为什么?我作为律师不能让有良知的人出现在尴尬的场合。证据交换后,我觉得我们认为的,性交行为发生与实现没有,不是本案的关键,是否使用暴力和语言威胁才是关键。

这个思路是正确的。

 证据交换后,我仔细核对了笔录,其间有位司法人员叫快点快点,放学了她要接孩子。我只能说对不起,我快不了。还提出和改正了几处笔录不当的地方。

   庭审

  2016 年1月21日,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被害人黄某经法庭通知拒不到庭。尽管是隐私案件,没有旁听人员,法庭依然庄严肃穆。

律师要求对上次的庭前会议中有关非 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先作出司法解答。主审法官回答:本庭已充分注意到控辩双方在上次证据交换时的意见,暂不作回答,待庭审后,综合考虑。

   我们两位辩护律师沉默了一分钟。这是为什么?为中国特色。一分钟后,我缓缓说道:我,不只是为辩护而来,我们坐在这里追求的是一个法律的公正,本案客观事实如何?

谁也不是神仙。   辩论阶段,我的大悟同行宣读了我们研究后起草的八页辩护词。控辩双方共进行了五轮辩论。

   结果

2016年5月6日,大悟县人民法院用16页判决文书,下达了本案的判决。该判决文书详细论证了本案的关键:发生性行为与是否存在使用暴力或威胁之间的关系,排除 被告人熊某陈述供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最后认定本案因证据不足和存疑,判决被告人无罪,并于判决之日不需要等待上诉期立即将被告人释放。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于次日立即提起抗诉。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裁定准许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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