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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罪轻辩护法院终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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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罪轻辩护法院终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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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72条关于可以适用缓刑的主体仅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事人,而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的三个量刑档次中,中档的法定刑达到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档的法定刑就达到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当事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呢?

本文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进行分析,以供实务中参考。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本罪,虚开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虚开数额达到巨大标准(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重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最高刑是死刑,不过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法定最高刑依然可达无期徒刑。

若对于证据充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围绕案件事实,仔细研判在案证据,如证据确实充分,与其一味的坚持无罪辩护,不如争取罪轻辩护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有效辩护,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更加宽缓的刑罚。

例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可以为其争取免予刑事处罚(详见刑法37条)。再例如,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为其争取缓刑(详见刑法72条)。

 

【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指控:1. 201x年x月至xx月, 时任河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判决, 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会计的被告人任某某受薛某某(已判决)指使, 通过被告人马某、王某某、黄某某, 接受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 票面金额合计xxxxxxx元, 用于抵扣本单位应缴纳税款xxxxxx元, 并支付相应的购票款。

其中, 接受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票的进项税xxxxx元已补缴, 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接受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票的进项税xxxxx元, 于201x年x月以缴纳欠缴税额的方式补缴; 接受郑州某某有限公司发票的进项税xxxxxx元, 于201x年xx月以缴纳欠缴税额的方式补缴; 接受南京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票的进项税xxxxx元, 于201x年x月以进项税转出的方式补缴。

2. 201x年x月至x月, 时任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夏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经任某某、马某、王某某、黄某某接受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 票面金额xxxxxxx元, 用于抵扣本单位应缴纳税款xxxxxx元, 并支付相应的购票款。

其中接受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xxxxx元, 已于201x年xx月以进项税转出的方式补缴, 并缴纳滞纳金xxxxx元; 接受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xxxxxx元, 已于201x年x月以进项税转出的方式补缴, 并缴纳滞纳金xxxxx元。

公诉机关要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 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上述发票共涉及税额55XXXX.X元(50万元以上,达到了虚开数额较大标准)。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xxxx年xx月x日被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王某某家属随后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辩护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该案件的整体辩护思路与他们做了复盘:

 

1、在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很多律师会提到黄金救援37天。这是什么意思呢?因为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上检察院批准逮捕的7天时间,正好37天。

37天内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就需要把嫌疑人放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此,前期律师介入很重要。

这一点我们也是深深认同的。

 

当然,不是每个案件、每个嫌疑人都能取保候审成功,除了申请取保候审、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之外,其实在侦查阶段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即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安抚嫌疑人和家属的情绪,让嫌疑人知道家人和律师在外面积极帮助他;

能告知嫌疑人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因为前期的口供将来是要作为定罪证据;能告知犯罪嫌疑人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时的权利和义务,能告知嫌疑人在看守所如何生活、相处等。

其实,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能做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查阅、复制案卷材料。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案卷材料,能对整个案件的走向能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是否够罪、构成何罪、以及可能的量刑。

 

如果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积极地与检察官协商沟通,以便检察院出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问题。

尤其是认罪认罚工作全面实施后,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都会采纳,所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非常重要。

 

当然,有的轻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也可以与检察院沟通不起诉的问题,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案件就结束了。

 

3、审前辩护重要,一审阶段同样非常重要。比如有的案件,检察院阶段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没有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律师还是可以想办法在一审阶段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尽力促成缓刑的判决。

再比如有的案件,检察院的起诉认定与实际事实不符,又或者有新的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都需要在一审开庭解决。

 

4、至于二审阶段,如果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当事人没有认罪认罚,并且一审法院判刑较重,建议委托律师及时介入进行辩护。

一般来说,是否聘请律师是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决定,并不是诉讼必须聘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但是对于以下两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经阅卷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而律师介入后通过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详细分析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重新拟定辩护思路;通过会见当事人,交流一审得失和二审辩护思路,了解还没有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有力证据;

并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审开庭审理,然后精心准备庭审辩论要点,尽最大努力影响法官改判,本律师对梁某某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在二审阶段改判死缓的案件深有体会,所以,有些案件还是有继续请律师的必要的。

 

【辩护效果】

 

针对王某某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王某某,并与xx分局负责人多次对接,最终该分局于xxxx年xx月x日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而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律师又与检察院承办人对接,最终检察院于xxxx年xx月x日决定, 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并签署了建议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移送至法院审判阶段后,本律师又与承办法官沟通让王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以及案发前某某公司已全额补缴了税款,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系初犯等问题,最终法院于xxxx年xx月x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办案小结】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比较重,但如果满足了法定或酌定尤其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即使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甚至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这些量刑情节包括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立功、从犯、补缴全部税款、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等。这些量刑情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显得尤其重要,取得的效果更是显而易见,但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及家属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委托专业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且不可盲目行事,以免贻误时机和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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