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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在宾馆等公共场所发放招嫖卡片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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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在宾馆等公共场所发放招嫖卡片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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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每一个案件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法律智慧的结晶。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宾馆等公共场所发放招嫖卡片,有嫖客打电话时,与嫖客协商价格及地点,再联系卖淫女卖淫,从中抽取嫖资的,该行为如何认定。

第一、从组织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介绍卖淫不需要具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通过发放招嫖卡片有嫖客打电话时,联系卖淫女卖淫即可。

第二、从提供的卖淫场所看,介绍卖淫不需要固定的卖淫场所, 嫖客可以和卖淫女协商在宾馆、出租屋等发生性关系,卖淫场所不固定。

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介绍卖淫的行为人主要在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便利条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以及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

第四、从犯罪手段看,介绍卖淫的行为人大多是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施。

综上所述,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宾馆等公共场所放招嫖卡片的形式介绍卖淫嫖娼,本质上是通过招嫖卡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行为人对卖淫女未实施操纵、控制、管理等组织行为,且无固定卖淫场所的,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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