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曾入选《北京刑辩律师典型案例选编》死刑改判案例,邢战涛律师经典案例
一、绑架、杀人情节
2012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邢x(另案处理,案发后潜逃)伙同刘x雷、唐x斌经预谋,到河北省任丘市石门桥镇军营村刘x省家中,将被害人刘x省绑架,并给刘x省的儿子伏x涛打电话索要赎金200万元及摩托车1辆。
伏x涛在接到打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8月29日凌晨,邢x怀疑已被刘x省认出面貌,便伙同刘x雷、唐x斌在邢x的家中采用勒脖子、捂鼻嘴的方式杀害刘x省,致刘x省机械性窒息死亡。
刘x省被害后,邢x和唐x斌将刘x省埋尸荒野,并逃跑。
二、故意毁坏财物情节
2012年4月15日14时许,刘x雷因张x(另案处理)殴打自己的亲戚,气愤之下,用砖头将张x停放于任丘市宝坤门窗厂迈腾车砸坏。
经任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6972元。后刘x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立案,并取保候审。
三、定罪与量刑
故意绑架、杀人案案发后,邢x一直潜逃,并未到案。2012年8月31日,刘x雷因涉嫌绑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9月2日,唐x斌因涉嫌绑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2月4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公诉,2013年2月27日,被害人刘x省的家属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沧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x雷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唐x斌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限制减刑)。
因不服一审判决,刘x雷于2014年4月26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于刘x雷故意毁坏财物的量刑判决。
本案遂进入死刑复核程序,2015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核准并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2015年11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对刘x雷绑架罪的量刑判决,并改为缓期二年执行,撤销对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量刑及数罪并罚决定的判决。
刘x雷绑架致人死亡及毁坏财物一案是刘x雷的家属在其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来到东友所进行咨询并委托的。
由于案件主犯在逃,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加之一审判决的初步认定,刘x雷可谓命悬一线。二审及其后续诉讼程序成为刘x雷家属的最后希望。
本案虽为故意绑架并杀人的暴力性犯罪案件,但承办律师经过对案件的综合评估,认为判决刘x雷死刑立即执行实属量刑畸重,且刘x雷案发时年仅25岁,家中还有两个幼子,保全生命对于其本人及家庭具有重要意义,于是接受了为其进行辩护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律师向刘x雷的家属了解了民事赔偿情况;第一时间会见了刘x雷,并仔细听取了案件具体情况。经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具体承办检察官沟通,律师及时进行了阅卷。
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多次分析论证之后,律师制作了阅卷提纲并多次会见了刘x雷,与其核对具体案件事实。通过阅卷及会见发现,刘x雷并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刘x雷并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且作为定案依据的价格认定报告书严重失实,刘x雷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关于涉嫌绑架罪部分,刘x雷并不是绑架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本案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邢x并未到案,刘x雷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并没有直接实施致害行为,在整个过程中仅发挥了辅助的作用,而且没有参与后期掩埋被害人尸体的行为。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刘x雷一直认罪、悔罪,并愿意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因此,在案件二审辩护中,律师提出了一审法院对于刘x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有误,对于刘x雷犯绑架罪的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 日作出(2013)冀刑终一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刘x雷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一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委托手续,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谈话室向接待法官阐明了基本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约见死刑法官申请书》。
之后,在与最高院承办法官的面谈过程中,律师向承办法官详细阐述了本案的辩护意见并表达了刘x雷及家属的意愿和想法,之后又向主审法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及刘x雷所在村村民的联名信。
在此期间,律师经与法官及刘x雷家属协调,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了相应的民事赔偿款,此款项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收。
律师在此期间所有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了一个最为朴素的想法,即最高人民法院能依据案件客观事实,实现“刀下留人”。而经过一年的漫长等待,在与承办法官无数次沟通之后,最终最高院作出了裁定不予核准刘x雷死刑判决的裁定。
本案在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后,律师与主审法官进行了电话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关于刘x雷犯绑架罪的量刑部分的意见及关于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部分的意见。
本案曾被选入《北京刑辩律师典型案例选编》。对于律师而言,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重新认识社会和自我的过程,本案更是如此。
“刀下留人”虽然结果令人欣慰,但实现的过程却满是荆棘与煎熬,律师每争取的一个工作日,都是当事人度过的一个生命日。
办案的过程也让律师认识到了专业、技能、坚韧、责任心的重要性,认识到了自由和生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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