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是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条件。“虚构”即凭空编造,“事实”即事情的真实情况;本罪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或者伪造不存在的所谓虚假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隐瞒”即掩盖真相不让人知道,“真相”即本来面目或真实情况;本罪的隐瞒真相是指掩盖本来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二)诈骗罪的行为过程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过程为,行为人首先实施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
其次是由于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第三是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最后是被害人处分财产或者利益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获得实现,从而使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害。
(三)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犯罪
刑法除规定了本罪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特殊犯罪,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诈骗罪等十余种特殊的诈骗罪。
这些特是诈骗罪在诈骗对象与手段上同本罪存在着区别,《刑法》第26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存在着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由于普通法条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特殊诈骗犯罪定罪处罚。
(四)诉讼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构成本罪的特殊行为
构成诈骗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缺乏其中条件之一的,一般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比如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借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属于诈骗行为;当事人之间正常的借贷关系,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行为;
虽然具有诈骗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也不能构成诈骗罪等等。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这两种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后者则表现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可见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的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
而后者的欺骗行为只特定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比如浙江省温州市“吴某诈骗案”[①],被告人吴某是个算命先生。
经人介绍人事汤某后,经常吹嘘自己能耐很大,认识很多大领导。汤某便请吴某帮忙解决其子的工作问题,吴某答应帮忙并声称需要花钱打点疏通关系。
先后以介绍汤某儿子到建设局、环保局、组织部、公安局工作的名义,从汤某处骗取人民币30余万元及香烟若干。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而招摇撞骗罪主要以获取某种非法利益,如骗取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爱情、城市户口等为目的,骗取当事人少量财物的不影响对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客体均为公司财产所有权,也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前者以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为手段;而后者则以窃取为手段。
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方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属于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构成盗窃罪。
比如顾客在仓库取货时偷偷把不属于自己的货物放进取货的箱子里带出仓库。这里仓管员虽然同意顾客把箱子带出,但并没有对失去的被顾客偷偷装进箱子的货物进行处分而构成盗窃罪。
四、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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