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意见常见问题
1.鉴定意见未附检材照片的
2.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在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证据来源的
3.鉴定意见的检材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材的
4.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的
5.鉴定人参与同一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违反回避规定)的
6.未将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7.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以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公安机关未对毒品含量及成分进行鉴定的
8.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
二、律师如何审查鉴定意见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金额方面的《鉴定意见书》等形式存在的鉴定意见,往往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证据。因此,一份鉴定意见能否站得住脚,成为案件能否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
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就鉴定意见进行分析,通过该意见制作过程中的委托单位、鉴定单位、鉴定方法、过程、材料等各方,形成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证明力大小等方面的辩护观点。
根据本人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把控及拿捏程度,是律师水平的集中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辩护律师应当对鉴定意见在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①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机构,要审查其有没有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此,辩护律师要审查《鉴定报告》(或鉴定意见)相关材料里是否附有本案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里是否载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这些授权内容,如果没有上述材料、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就不能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得到了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是否已超出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授权范围。
虽然未附有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意见在理论上是属于证据瑕疵,但在没有补正或无法补正之前,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因此,辩护律师需要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是否有鉴定机构的名字,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里是否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上述资质和条件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要审查《鉴定报告》里的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同样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为此,辩护律师需要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人名册中是否有上述鉴定人员(一般是两名鉴定人员)的名字,《鉴定报告》中是否附有这两名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如果鉴定人员不具备上述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④要审查《鉴定报告》所依托的送检材料、样本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送检材料来源不明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另外,辩护律师要审查送检材料是否附有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材是否属于来源不明。据此,辩护律师可以针对上述方面一一进行审查,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⑤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
⑥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科学,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⑦要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性
在一般情形下,我们认真仔细的审查都能发现很多程序上的关键问题,从而影响鉴定的采信。而一旦鉴定被推翻,案件的涉案金额认定就成了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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