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的概念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甄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甚至被称为“王者证据”。因此,一旦鉴定意见被排除,整个犯罪指控的大厦便轰然倒塌。所以,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入手,往往会起到釜底抽薪作用、发挥事半功倍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
1 、(2016)最高法民申612号并非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对其是否采信的决定。2 、 (2017)最高法民申26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在对
11月2日晚,我所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前法医王生虎在刑辩道场为大家主讲了《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与运用》一课。王律师围绕鉴定标准、鉴定时限、伤病关系、常规事项等几方面结合自己工作中亲历的大量案例,为我们审查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具体操作技巧,对“造作伤”审查实务做了系统梳理。授课内容鉴定标准的历史沿革2014年之前,人体损伤鉴定主要依据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最高法联合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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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极为普遍和突出,而劳动者在主张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同时,往往会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并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拖欠工资能否必然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劳动者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
开工报告的审查与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单位必须报工程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开工报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一、审查内容1.审查施工许可证是否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核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凡建设单位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两个月内应组织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单位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该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将失效)。2.征地拆迁工作能否满足工程进度需要。3.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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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
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权,而且对于公民的人身安全也会造成很大的威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需要进行严厉的制裁,在携带凶器盗窃的案件中,对于携带的认定是案件定性的重要条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在法律中没有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具体规定。虽然在2013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携带凶器的行为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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