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的界定及鉴定意见的质证
非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国家经济政策的放松,非法经营的数量种类也逐步多样化。
本文我们来认识一下该罪名。
“非法经营罪”与“寻衅滋事罪”一样,是一个“口袋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内容庞杂、模糊,种类多样,虽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缩小了该罪名在法律适用上的范围,但实践中,诸多突发的市场违法行为也逐步突破了司法解释的限定,将其口袋式地纳入非法经营罪中。
如上所述,非法经营罪属于“口袋性”罪名,故其表现形式也非常多样,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如下几种:
一、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
二、扰乱电信市场、生产销售“伪基站”
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或者饲料添加剂;
四、非法经营食盐、烟草
以上是几种最常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除此之外,是最近几年不断涌现同样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行为:
1.疫情灾害期间哄抬物价,发灾难财;
2.非法经营证券、彩票;
3.非法买卖麻黄草
4.非法发行基金;
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6.非法生产经营假药、危害药品安全
7.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8.虚构交易支付资金、提供结算账户、提供支票套现等行为;
9.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
了解了非法经营的常见违法行为,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
一、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的入罪标准:个人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单位15万以上;个人违法所得两万以上或者单位5万以上;个人经营5000份报纸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单位经营15000份报纸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均可立案追诉;
二、扰乱电信市场、生产销售“伪基站”的入罪立案标准:个人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以上;单位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经营数额15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以上;
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或者饲料添加剂型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四、非法经营食盐、烟草型非法经营立案标准:非法经营食盐在20吨以上,或者曾受过行政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以上,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三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3万以上的。
从上面的各种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我们可以得知,不同种类的非法经营行为入罪标准和金额均不相同。然共通之处便是根据违法所得或销售金额来确定入罪和量刑标准。
因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故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认定的金额”作为定罪金额。
为此,侦查机关通常聘请司法会计师对“获利数额”进行鉴定,在此类鉴定中,然“获利数额”鉴定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问题。
因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专用标准,在非法经营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会存在相同案例却鉴定出不同结果的“同案不同鉴”案例。
而由于非法经营罪多数以“金额”定罪,故而关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就成了该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因此,当此类案件鉴定结果存疑时,应当果断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主张本“鉴定意见的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意见。例如,有的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来源于被告人单方制作的记账本,有的使用推算的计算方法不合理。
有的鉴定意见参考的适用的价格不具有唯一性,市场波动性较强等。鉴定意见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存疑有利于被告”的精神,踢出计算中不合理的数据金额。
在我们质证鉴定意见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写成质证意见递交法院,必要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代为发表质证意见,并向法官申请鉴定人出庭。
对于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在庭上要求鉴定人论证鉴定标准的科学性,由专家辅助人提出自己的观点,指出鉴定意见中的重大缺陷,在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向法官申请重新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概念的界定也存在一定争议,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本处暂不详细展开,后续遇到类似问题,再追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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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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