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界定及处置
一、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界定
(一)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关系
在我国审理实务中对于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认为变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种是认为二者分别为不同的概念。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念,增加与变更应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仅对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就只对增加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进行了规定,以上法条都将变更和增加二者区别开来。
因此主张变更包含增加,并没有法律依据。
(二)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定义
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是对原来诉讼请求中没有的项目进行补充和增加。
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
1、是对原来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项目的数量和内容进行增加、减少或改变,如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方法的更换;
在理论界有不少的学者认为请求数额的增加属于增加诉讼请求是量的增加,但对请求数额的减少未做定性。笔者认为,请求数额的增减是在已有的诉讼请求事项中做变化,替代了原有的诉讼请求,并未生出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不论是请求数额的增加还是减少均应属于变更诉讼请求。
2、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二、不属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
1、诉请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方法的明确以及诉讼中对责任承担提出的补充表述,不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如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利息,合同纠纷产生的违约金,自当事人起诉、开庭审理到审结,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利息、违约金是持续变化的,当事人诉讼中提出的计算方式的变更、补充或者具体的数额明确,不属于诉讼请求变更。
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陈述不确定,需要法官进行推理的变更主张,不能认定为变更了诉讼请求。
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规定
诉讼请求的增加或者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七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该规定将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界定在一审举证期限内。
综上可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该条解释与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同,一是只言增加诉求,未言变更诉求,二是增加诉求的提出时间确定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便,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增加诉讼请求的,笔者认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办理。对于新法没有规定的变更诉求的提出时间,因证据规则并未失效,还应适用。
四、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
1、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是基于先前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必须有具体的事实、理由。
因此,对于当事人要求增加或者变更的诉讼请求与先前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无关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符合起诉条件可告知其可另行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即当事人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其可另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释明仍坚持增加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即超出该期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则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为了保障原、被告的举证权、质证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定举证期限。
但笔者认为对于仅是民事承担方式方法变更、诉讼数额的增减等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可以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对于明释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应对其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不予支持。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界定及处置一、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界定(一)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关系在我国审理实务中对于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认为变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种是认为二者分别为不同的概念。笔者支持第二种观念,增加与变更应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
一、二审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的风险可能遭遇重新提起诉讼的风险。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出心裁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诉讼请求,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二、二审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一
一、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1、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一、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
变更诉讼请求最迟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法律分析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第一审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适当准备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该规定已实行多年,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甚至一些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变更诉讼请求的概念,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活动的
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原审法院向原告释明相关事项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将与原告本人沟通后再回复法院。庭后,原告书面回复原审法院,将原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数额提高。但原审法院未向被告告知原告已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情况,迳行判决被告在原诉求数额之外赔偿原告。原审法院并未将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告知被告,也未就此重新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剥夺了被告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
【法律意见】增加诉讼请求属于变更诉讼请求的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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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9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中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的区别 对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变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种是二者分别为不同的概念。我支持后
可以。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
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费是怎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所谓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如借款合同
你好,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