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如直接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请求(新增加的请求),法院可以不予审理,驳回诉讼请求,但是法律并非绝对,认为如虽然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出,但是在诉讼所提出的请求,与仲裁所提出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的,仍然可以不需要经过前置程序,在一审阶段时法院也应审理,并作出判决。
佛山市某一家纺织公司,从事棉纺织的生产,因噪音和粉尘对员工造成巨大的伤害,但是单位并没有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且公司平时超时加班,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诸多原因,有多名员工于2010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提出的请求是:
1、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
2、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用35000元;
3、因拖欠加班费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6000元。
经过开庭审理后,仲裁裁决只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驳回其他的全部请求。
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用35000元,并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用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750元;
2、因拖欠加班费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并同时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3000元;
3、要求支付因职业伤害的应给予的岗位津贴2500元;
4、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 1300元。
现暂不从实体内容对本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考究,只从程序上考虑是否具有合法性。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判决为:“
1、被告(用人单位)向原告(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20000元(只是其中主张的部分),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0元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30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关于原告在诉讼期间增加的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年休工资和岗位津贴的诉讼请求。《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原告增加的上述诉讼请求,应当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故对原告的上述新增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查”。
从一审判决可以了解到,对原告在一审时所增加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是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件有不可分性,可以合并审理,而对于岗位津贴和年休工资部分却认为应该先经过仲裁前置,才能进入审理程序。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均不服,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中,进一步阐述了对新增加诉讼请求的理解,认为“本案中,原告增加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诉事项及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劳动争议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即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原申请事项的延续与扩大,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与额外经济补偿金具有不可分性,不必遵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原告在一审诉讼中增加 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额外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完全具有不可分性的基础与条件,明显不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 ---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合并审理。”
而认为,岗位津贴和年休工资不符合这些特点,所以不能合并审理。
从以上的判决可以看出,对在一审阶段所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的态度是持慎重,限制性的理解,并非具有同一事实,具有法律上联系就必然会认为具有不可份性,而是限定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如加班费用、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同属于工资的岗位津贴、年休工资,却不认为与加班费用具有不可分性,而排除在外,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审理。
另从本案件给大家的启示就是尽量在劳动仲裁阶段将全部的诉讼请求考虑到,不要遗漏,而尽量提出,因为就是得不到支持,风险成本也很小(不用交仲裁费用,原来可能会有这方面的考虑,如败诉也有损失),而如是没有全部提出请求,而在诉讼时再提出,将会造成如本案件一样的不利后果,因为如需要重新再提出仲裁,当事人也许已经失去了再次仲裁的信心且需要再次投入的时间和经力也是不划算的。
一、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法院起诉怎么办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法院起诉的解决方式是劳动者应该积极应诉,根据对方的起诉状,提交答辩状,若不提出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
一、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确定的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复杂的劳动仲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原告向法院起诉,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以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对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法院就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其作法为:“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或暂住人口信息卡;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则应当提供工商局或其他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工商经济信息中心
上诉时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字面上和结果上的相似,二者常常会被混淆,实际上二者虽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结果上却有重大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二者相似之处在于: 1、其结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强制驳回形式使原告的要求和主张得不到满足和实现。 2、二者均是在案件受理、审查、审理后做出的。 3、当事人对这两种处理不服的均可上诉。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的区别 对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变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种是二者分别为不同的概念。我支持后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3、采用的裁判形
你好,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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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
二审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怎么办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的区别 对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变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种是二者分别为不同的概念。我支持后者。即便在表现形式上,有
1、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即对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针对劳动仲裁的诉求。但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则经法院认可后会被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争议,应当先申请仲裁,就算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时金额计算少了是不能增加的,因为是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才提起的一审诉讼,如在仲裁中存在漏提的请求也是不能在一审中提出来的,因为仲裁是前置程序。建议仲裁或诉讼前先详细咨询律师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后再走程序。
公司对劳动仲裁案件的一审不服,提起上诉的,开庭时间为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如果是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开庭时间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
对劳动仲裁不服到哪个法院起诉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的。如果劳动者仲裁能胜诉,到了法院也无需担心,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如果主张曾经要求你老婆签合同,是她不愿意签,单位没有责任,则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无法有效举证的,法院会维持仲裁裁决。